法規修正日期:110-10-05
發布單位:事務一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補充規定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補充規定 110年6月2日本校10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年9月15日本校110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0月5日教育部臺教秘(一)字第1100133636號函核定 一、為有效管理公務用行動電話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行動電話通信費指行動電話門號之月租費、通話費、簡訊費、傳輸費、網際網路費等費用。 三、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名義登記之行動電話門號,其通信費由本校負擔。本校人員之住宅家用電話及個人行動電話通信費,均不得由本校負擔。 四、本校負擔行動電話通信費之對象及金額如下: (一)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每月通信費金額不設上限。 (二)一級主管:每月通信費金額在新臺幣伍佰元以下者,不需簽請校長同意;如因業務特殊致限額確有不敷使用,經簽請校長同意,以新臺幣壹仟元為上限。 (三)負責校園安全巡檢及24小時緊急待命任務之主管: 係指軍訓室主任、住宿服務組組長及總務處簡任技正、簡任秘書、營繕一組組長、營繕二組組長、事務一組組長、事務二組組長、駐衛警察隊隊長,經簽請校長同意,每月通信費金額以新臺幣伍佰元為原則,如因業務特殊致限額確有不敷使用,以新臺幣壹仟元為上限。 (四)特殊業務需求單位: 係指聯絡學生業務、機房設備監控、招生推廣、新聞宣傳、緊急醫療等業務單位。經簽請校長同意,每月通信費金額以新臺幣伍佰元為原則,如因業務特殊致限額確有不敷使用,以新臺幣壹仟元為上限。 前項均應檢附以本校名義登記之憑證覈實報支,通信費由各單位業務費或相關費用支應。 五、屬建教合作項下之相關計畫,其行動電話以學校名義登記者通信費由計畫負擔,每月行動電話通信費 金額以新臺幣伍佰元為原則,如因執行計畫限額確有不敷使用,經簽請校長同意,以新臺幣壹仟元為上限。行動電話通信費報支以計畫核定期間為限。 六、本補充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