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List><item><subject>&lt;![CDATA[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補充規定]]&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事務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110-10-05</posterDate><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補充規定&#xd;
110年6月2日本校10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xd;
110年9月15日本校110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xd;
110年10月5日教育部臺教秘(一)字第1100133636號函核定&#xd;
一、為有效管理公務用行動電話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訂定本補充規定。&#xd;
二、行動電話通信費指行動電話門號之月租費、通話費、簡訊費、傳輸費、網際網路費等費用。&#xd;
三、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名義登記之行動電話門號，其通信費由本校負擔。本校人員之住宅家用電話及個人行動電話通信費，均不得由本校負擔。&#xd;
四、本校負擔行動電話通信費之對象及金額如下：&#xd;
(一)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每月通信費金額不設上限。&#xd;
(二)一級主管：每月通信費金額在新臺幣伍佰元以下者，不需簽請校長同意；如因業務特殊致限額確有不敷使用，經簽請校長同意，以新臺幣壹仟元為上限。&#xd;
(三)負責校園安全巡檢及24小時緊急待命任務之主管：&#xd;
係指軍訓室主任、住宿服務組組長及總務處簡任技正、簡任秘書、營繕一組組長、營繕二組組長、事務一組組長、事務二組組長、駐衛警察隊隊長，經簽請校長同意，每月通信費金額以新臺幣伍佰元為原則，如因業務特殊致限額確有不敷使用，以新臺幣壹仟元為上限。&#xd;
(四)特殊業務需求單位：&#xd;
係指聯絡學生業務、機房設備監控、招生推廣、新聞宣傳、緊急醫療等業務單位。經簽請校長同意，每月通信費金額以新臺幣伍佰元為原則，如因業務特殊致限額確有不敷使用，以新臺幣壹仟元為上限。&#xd;
前項均應檢附以本校名義登記之憑證覈實報支，通信費由各單位業務費或相關費用支應。&#xd;
五、屬建教合作項下之相關計畫，其行動電話以學校名義登記者通信費由計畫負擔，每月行動電話通信費 金額以新臺幣伍佰元為原則，如因執行計畫限額確有不敷使用，經簽請校長同意，以新臺幣壹仟元為上限。行動電話通信費報支以計畫核定期間為限。&#xd;
六、本補充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ga.nycu.edu.tw/ga/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273562528739233792&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補充規定</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Array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