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日期:113-11-06
發布單位:總務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學暨行政館舍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學暨行政館舍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113年11月6日本校113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宗旨) 第一條 為確保本校館舍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環境衛生與實驗室安全,營造優質研究與教學環境,並提升學校整體管理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管理組織) 第二條 各館舍應成立館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有二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該館舍者,由各進駐單位(一、二級單位或獨立研究中心)主管擔任管委會委員,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管委會委員任期自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止,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委員任期內職務有異動時由接任者擔任至任期結束。 管委會主任委員應聘請總幹事一人,襄助主任委員執行管委會各項工作,任期同主任委員。 總幹事下因任務屬性得設置業務承辦人若干人,協助館舍業務推行。 單一系所管理之館舍或因營運管理之特殊需求,其館舍管理組織的組成從其規定,該館舍緊急聯絡窗口資訊須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管委會職權) 第三條 各館舍管委會職權如下: 一、配合辦理館舍與空間命名及更名作業程序。 二、協助館舍公共空間使用規劃與環境衛生檢核。 三、協助館舍公共設施維護與實驗室安全管理。 四、協助館舍節能策略推行與管理。 五、協助館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推行與管理。 六、館舍內各單位公共事務溝通協調。 (會議召開) 第四條 管委會每學期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逾半數同意,方能作成決議事項。 (聯絡資訊) 第五條 管委會總幹事每年8月31日前,應將該委員會聯絡窗口資訊提供總務處備查(如附件),作為業務聯繫與緊急事件通報之用。人員有異動時,應於人員異動後15日內通知總務處修正。 (命名及更名) 第六條 各館舍與空間之命名及更名應依本校「捐贈回饋致謝辦法」及「館舍與空間命名及更名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整棟館舍名稱之命名、更名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由總務處函知全校並更新館舍名牌、空間管理系統、校園指標系統及校園地圖。館舍管理單位更新館舍內指標系統,並建議得於館舍一隅記載原館舍名稱與捐建歷史,以及更名原因等沿革。 (監視錄影系統) 第七條 各館舍之監視錄影系統應依本校「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監視錄影系統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系統資料保管單位如有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各館舍監視錄影系統公共區域由總務處管理,教學研究館舍內、辦公空間、教室及實驗室等由館舍所屬學院、系所、研究中心或教務處管理。 (館舍公共安全與設施維護管理 重要權責與相關提醒事項) 第八條 各館舍之公共安全與設施維護管理應依「消防法」及「建築法」規定與教育部函文指示辦理。 各館舍管委會應協助自衛消防編組名冊編列及更新,並配合參加消防教育課程及消防(震災)演練。 各館舍管委會應配合公共安全檢查作業,檢查後若有缺失,應通知各單位依規定改善。 (館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重要權責與相關提醒事項) 第九條 各館舍及實驗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等規定辦理。 各館舍管委會對於實驗場所設置(含場所空間、設備規劃)及實驗有害廢棄物處理等有輔導需求時,得通知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指派專人輔導管理。 各館舍管委會應配合環保、職安衛主管機關之檢查作業,檢查後若有缺失,應通知各單位依規定完成改善。 各館舍應配合設置急救人員2人,接受16小時急救初訓課程,每3年複訓一次3小時,以保障館舍人員健康安全。 各中心、系科所單位主管應指派1名安全衛生專責人員協助環安衛相關業務之處理。 (生效方式) 第十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09-04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館舍與空間命名及更名作業程序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館舍與空間命名及更名作業程序 112年10月25日本校11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年9月4日本校113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館舍與空間命名及更名程序更臻完善,特訂定本作業程序,以利遵循。 二、依本校捐贈回饋致謝辦法第三條規定,捐贈財物達一定金額者,得為館舍與空間命名、更名,或將芳名鑄刻於適當之位置。 三、館舍與空間之命名作業程序如下: (一)經費來源為公務預算或自籌收入:總務處會同未來館舍或空間管理單位簽請校長核准提送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二)經費來源為捐贈財物:總務處敦請捐贈者提出命名緣由及名稱,會同未來館舍或空間管理單位簽請校長核准提送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四、館舍與空間之更名作業程序如下: (一)經費來源為公務預算或自籌收入:館舍或空間管理單位提出更名緣由及名稱,經所屬各一級會議或該館舍各單位組成之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會辦總務處,簽請校長核准提送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二)經費來源為捐贈財物:館舍或空間管理單位敦請捐贈者提出更名緣由及名稱,經所屬各一級會議或該館舍各單位組成之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會辦總務處,簽請校長核准提送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三)其他:館舍或空間管理單位提出更名緣由及名稱,經所屬各一級會議或該館舍各單位組成之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會辦總務處,簽請校長核准提送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五、整棟館舍名稱之命名、更名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由總務處函知全校並更新館舍名牌、空間管理系統、校園指標系統及校園地圖。館舍管理單位更新館舍內指標系統,並建議得於館舍一隅記載原館舍名稱與捐建歷史,以及更名原因等沿革。 六、本作業程序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07-02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110年10月12日本校110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13年7月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學年度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之收支,係以提升使用品質、增進經營績效為目的,並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 三、本要點所稱之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係指本校提供場地及設備等所收取之收入。本要點所稱管理單位係指負責該項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及活化之行政或學術單位。 四、 本要點所規範場地如下: (一)餐廳、賣場。 (二)會議場所。 (三)教學研究空間。 (四)活動中心、展演空間。 (五)圖書館。 (六)運動場館。 (七)戶外空間。 (八)宿舍。 (九)會館。 (十)其他本校管有之場地空間。 五、本校場地設備管理、借用規定、收費標準與審核程序,由各管理單位考量其水電、清潔、維護及人力等各項事宜訂定。 六、各項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得視各專項性質訂定一定分配比率,分配至各場地設備之管理單位運用。 前項分配給各管理單位運用之比率如下: (一)場地收入除下列專項得依特定比率分配給各管理單位運用外,其餘場地收入分配百分之五十給各管理單位運用。 1.交通(含臨時停車、月租、通行證及停車場委託經營權利金)等收入分配百分之七十給各管理單位運用。 2.運動場館等收入分配百分之八十給各管理單位運用,屬學生繳納之體育場使用費全數專款專用於體育設施維護及汰換等。 3.會館、職務宿舍及學生宿舍(包括陽明、光復及博愛校區)等收入分配百分之九十給各管理單位運用。 (二)儀器設備收入分配百分之八十給各管理單位運用,屬學生繳納之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全數專款專用於資訊設施維護及汰換等。 七、分配至各場地設備管理單位運用之各項場地設備收入年度節餘款,全數結轉至下年度由各管理單位繼續運用。 八、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各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業務相關之人事費(含勞健保費及離職金等)、 加班、值班及差旅費等支出。 (二)為充實各場地設備,得購置、汰換及維護保養等相關經費。 (三)各場地之水電費、瓦斯費、郵電費、修繕費、清潔費及保險費等相關經費。 (四)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 (五)臺灣聯合大學系統運作相關經費。 (六)支援教學活動、辦理業務檢討會及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等;其中年終業務檢討會每年以一次為限。 (七)與場地設備管理之相關支出。 九、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理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2-09-13
發布單位:經營管理一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空間使用審議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空間使用審議要點 112年9月13日本校11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章 目的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建立空間使用及分配之審議程序,發揮建築空間使用功能,提高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章 適用範圍 二、本要點所規範之空間,係指本校經管之各類建築與其附屬之室內、穿廊、陽台、露臺等,但不包括供公眾使用之戶外中庭、廣場及綠地等。 第三章 學院空間 三、各學院(或相當學院)及所屬系、所、學程、中心等,因從事行政、教學、研究相關而直接使用或分配管理之空間為學院空間,應由學院依需求規劃並負協調分配管理。 四、學院空間之配置儘量以群聚規劃為原則,院與所屬系、所及中心等教室、行政辦公、會議、研討等空間應優先考量集中設置,具共通性之空間宜採開放式共同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避免個別重複建置造成空間浪費。 五、各學院應依據所屬教學或研究單位實際所需,提供各教學單位足夠之行政、教學授課及專任與兼、聘任教師辦公室必要之基本空間,並依需求規劃適量之非專任之客座、講座、特聘及訪問學者等短期、臨時教師研究室。 第四章 退休教師空間使用 六、本校教師退休時,應於退休日起三個月內將使用之個人辦公室及研究空間交還原管理單位;如因特殊理由得於退休前三個月向各系(所)提出申請,經系(所)務會議、院主管會議通過後,送總務處於最近召開之空間專案審查會議中報告。 七、退休教師借用個人辦公室及研究空間之資格,除敦聘之名譽教授及講座教授外,應以未在其他機構專職且現受委託辦理專題研究計畫、編撰重要著作或指導學生者為限。 凡經同意使用者,期限為一年,屆期得申請延長一年,全部使用期間不得逾三年。 八、個人辦公室及研究空間經申請同意使用後,限當事人使用,逾半年未使用或私自轉讓者,本校得強制收回,當事人不得再提出使用申請。 九、各學院(或相當學院)得依本要點訂定退休教師(含名譽特聘講座、名譽講座、名譽教授等)申請空間使用規範。 第五章 校控空間 十、依學校未分配由各單位管理之空間,為學校統籌運用之校控空間,以租用或借用為原則,由總務處統一代管,並規劃適當空間,提供校內單位執行本校立案或核准之教學研究、專案計畫、產學合作或行政支援等租借使用。 十一、教室原則由教務處統籌管理調度,並於教室借用系統開放各單位借用,以提升教室使用效能。對於排課率較低之教室,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學院檢討後將未達標準之教室空間釋出,以配合校務整體發展之規劃使用。 第六章 空間利用 十二、基於空間之有效利用與管理,各單位分配使用之空間在不影響行政、教學或研究所需狀況下,得開放其他單位租借使用;如有空間提供校外機關、法人、團體等租借使用時,則應先經簽報本校核准後,依據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及「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訂定相關租借使用規定並公告之。 十三、本校空間使用均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類別用途使用之,不得擅自轉借、供借貸或設定任何權利,如有維修、整建或室內裝修之必要時,則須遵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相關之營繕、建築、消防、環安衛等法規辦理,並善盡安全使用、維護及保管之責任。 第七章 審議原則 十四、校控空間涉及單位空間需求新增分配或長期之借(租)用者,應由需求單位提出申請,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主任秘書或總務長先行協調,如有確實需要,再送空間專案審查會議審議。 如為計畫、臨時性編制等所需之校控空間續租借用或短期(一年內)租借用時,則由需求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務處審查再簽報校長核准後實施,並於空間專案審查會議報告。 十五、學校籌建新館舍或新增取得非本校既有經管之空間時,應於建築籌設先期規劃階段或於撥用、購置計畫內,敘明空間之分配及使用方案,經空間專案審查會議依各單位投入之資源及需求提出審查意見後,再循行政程序推動辦理。 搬遷進駐至前項新建館舍或新增空間之單位,其遷出之原有空間除經空間專案審查會議另予分配外,均由本校收回為校控空間。 十六、新設立單位所需之空間,應於籌設規劃階段,即先覓妥合適區域並載明於設立計畫書內,依校內行政程序完成審議後提送申請。設立申請於確定後,依據實際需求規劃之空間內容,再提送空間專案審查會議審議。 第八章 專案審查會議 十七、為兼顧時效性並能深入溝通與討論,對於空間之分配、租借審議以個案審查會議方式處理,由校長擔任會議主席,會議之成員採非固定人員組成,其中指定副校長或主任秘書一人、及總務長為當然出席人員,並視審議個案由主席邀請相關學院院長、專業教師或人員若干參與審查會議。 十八、空間專案審查會議之任務如下: (一)就各單位所提之校控空間租借申請,進行審議。 (二)新設立單位空間計畫之審議。 (三)校園新建館舍或整修工程之空間使用計畫,進行審議並提出審查意見。 (四)協助各學院、系、所及中心之空間分配使用或各單位對於空間需求計畫,提出建議。 (五)各單位使用空間之了解與分析評估。 (六)教室空間變更為其他非教室用途。 (七)研擬空間使用之成本機制以有效運用空間。 (八)校園空間使用及管理策略之諮詢與建議。 十九、依據本要點召開之空間專案審查會議,以不定期方式由主席視個案需要召開,經專案審查會議討論後提出審查意見,以提供做為後續各行政程序審議執行之依據及參考。 總務處為會議之行政幕僚單位,專案審查會議決議事項,由總務處製作會議紀錄呈核,以為後續執行依據,並定期於行政會議中報告。 二十、空間專案審查會議審議時,由需求單位提出空間使用計畫並進行簡報說明,如涉及單位空間需求新增分配、借用等情形時,空間使用計畫內之容須包括: (一)需求單位之現有組織、人員等編制情形。 (二)需求單位所經管或使用(含租借用)之空間統計。 (三)需求單位空間整體使用規劃。 (四)新增空間之用途與類別。 (五)新增空間進駐使用(單位)之組織人員及業務職掌。 (六)空間經營管理模式。 (七)計畫預定時程。 (八)設備購置及搬遷經費之籌措。 如為本要點第十四點之短期租借使用者,空間使用計畫內容可予簡化但至少應包含: (一)租借空間之用途與類別。 (二)進駐使用(單位)之組織人員及使用型態。 (三)租借空間使用之規劃配置。 (四)計畫預定時程。 (五)其他必要說明事項。 第九章 附則 二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2-03-21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產學合作館舍捐建租金收益原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產學合作館舍捐建租金收益原則 112年3月21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1學年度第3次會議通過 一、為促進校區發展及與企業界進行產學合作計畫,鼓勵企業捐建館舍及雙方利用館舍空間進行產學合作以活化空間使用及收益,特訂定本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本校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辦理產學合作,其涉及之館舍捐建及空間出租租金計收基準,適用本原則之規定。 三、以本校為起造人,由合作機構於校地興建館舍完成後,該館舍全部所有權登記為中華民國(本校為管理單位),且自登記之日起三年內,本校與合作機構依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辦理產學合作,並訂有捐建產學合作契約。 符合上述規定者,在捐建產學合作契約之年限內得逕予出租捐建館舍空間予合作機構,並依第八點規定收取租金。 四、館舍捐建之籌備階段,應將捐建產學合作契約草案提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契約草案條文至少如下: (一)捐建目的 (二)捐建標的物 (三)捐建產學合作之年限 (四)建築物興建期程 (五)捐贈及命名 (六)合作機構使用捐建館舍面積比例 (七)合作機構之權利義務 (八)本校監督權利及協力義務 (九)產學合作範疇及預估經費 (十)產學合作成果及智慧財產權 (十一)合約終止 (十二)完整合意 (十三)管轄法院 (十四)契約份數 五、完成第四點審議後,應續送校務會議報告核備,俟同意後雙方應簽訂捐建產學合作契約,並依契約條款進行捐建館舍之籌建、興建、完工驗收、進駐使用等工作。 六、合作機構使用捐建館舍空間,其出租之租約年限最長以20年為限,租期屆滿後,若有續約之需要,其續約租金計收基準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七、捐建館舍已完工且所有權登記為中華民國(本校為管理單位)後,合作機構續與本校簽訂個案產學合作書面契約,除依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定明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範圍(得佐以圖示)。 (二)使用用途及限制。 (三)契約存續期間。 (四)年租金之計收基準及續約條件。 (五)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 (六)雙方權利義務。 (七)違約處理。 (八)契約終止條款。 (九)其他特約事項。 前項第三款契約存續期間應不超過第四點第三款捐建產學合作之年限。 八、館舍空間出租租金不得免收,在捐建產學合作契約期間其年租金總額之計算方式為下列各款之合計: (一)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比A。 (二)房屋按當期課稅現值乘以百分比B。 前項A、B百分比值,應綜合考量合作機構投入捐建館舍興建金額、與本校簽訂之產學合作金額、合作機構使用捐建館舍面積比例、合作機構空間使用期限、出租衍生之稅費、館舍修繕維護費、應分攤之公共水電費等成本支出,並參酌合作機構是否辦理節稅額度,於不影響校務基金健全下,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以作為租金計收基準。 前項提送審議時,應提供捐建產學合作契約及個案產學合作契約併案審議。 九、本校與合作機構所訂之捐建產學合作契約期滿,或未依第八點規定辦理館舍空間出租者,或無產學合作計畫執行,其館舍空間出租之計收基準應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或本校其他規定辦理。 十、合作機構捐建館舍並有動支捐建館舍收益進行產學合作者,捐建產學合作契約草案應載明動支收益具體內容,並提出財務規劃,整體評估財務收支是否平衡,於不影響校務基金健全下,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應續送校務會議報告核備,俟同意後雙方應簽訂捐建產學合作契約,並依契約條款進行捐建館舍之籌建、興建、完工驗收、進駐使用等工作。 十一、本原則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開始實施,修正條文內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