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日期:109-01-01
發布單位:事務二組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休假補助費相關事項Q&A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休假補助費相關事項Q&A
108.11
1.工友109年休假補助費制度之政策說明
Q.1.1.工友109年仍比照休假改進措施之原因及請領休假補助費之規定?
A:1.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同)自92年起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請領休假補助費,配合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部分條文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行政院考量各機關已不得強制工友應休畢14日之休假,及應休未休畢日數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爰經行政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人綜字第1060034202號函通函各機關工友107年起停止比照休假改進措施。
2.惟為鼓勵工友休假,經就法制、個人權益、財政支出及公務人員權益衡平等面向綜合研議,行政院106年12月18日院授人綜字第1060064362號函通函工友自107年起繼續比照休假改進措施,並依其實際休假日數計算休假補助費上限。嗣配合107年11月18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施行,休假得以「時」計及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修正公務人員請領休假補助費相關規定,行政院於107年11月16日以院授人綜字第1076000003號函調整工友請領休假補助費相關規定,繼續比照公務人員請領休假補助費之做法並以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計算休假補助費並自同年11月18日施行。
3.又休假改進措施於108年10月5日修正,公務人員強制休假日數由14日調整為10日,考量各類人員休假補助費請領方式之衡平性,工友仍比照休假改進措施,並經行政院於108年11月8日以院授人綜字第1086000001號通函調整工友109年休假補助相關規定。
Q.1.2.109年工友與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核發方式之差異為何?
A:工友109年仍比照休假改進措施,且不得強制休假及不限於休假日持國民旅遊卡於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與公務人員以所具休假日數資格及至少應休畢日數為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總額計算基礎之方式有所差異。至請領休假補助費方式,以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達10日者,核給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休假補助費,補助額度區分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8,000元,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未達10日者,按休假日(時)數比例支給休假補助費以每日1,600元、每小時200元計算,累計補助總額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超過8,000元部分屬觀光旅遊額度。
2.工友109年休假補助之內容與核給方式
Q.2.1.工友109年休假補助費之內容及使用方式?
A:工友109年仍比照休假改進措施,並依其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計算休假補助費總額上限,有關休假補助費之額度與使用方式說明如下:
1.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部分(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
(1)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達10日者:補助總額16,000元,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8,000元,於休假補助費請領條件成就後,由各機關依內部請領時程辦理。
(2)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未達10日者:按休假日(時)數比例支給休假補助費,以每日1,600元、每小時200元計算,累計補助總額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超過8,000元部分屬觀光旅遊額度(例如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共6日,補助總額為9,600元,其中8,000元屬自行運用額度、餘1,600元屬觀光旅遊額度),於年終一併結算。
(3)當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日數未達2日者,支給相當2日補助費:當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費上限為3,200元(含未休畢日【時】數工資),補助總額屬自行運用額度並於年終一併結算。
2.逾10日以外之國內休假補助費部分:按實際休假日(時)數比例支給休假補助費以每日600元、每小時75元計算,並於年終一併結算。
3.使用方式:餘有關補助方式及使用規定包括自行運用額度、觀光旅遊額度、使用行業別等相關事宜,仍均比照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辦理,惟是否列屬自行運用或觀光旅遊額度之區別,以工友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是否超過5日為判斷依據,即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在5日以內,休假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超過5日至10日之休假,補助總額中8,000元屬自行運用額度,其餘屬觀光旅遊額度。
Q.2.2.工友以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領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之補助總額上限應如何計算?
A:1.工友109年仍比照休假改進措施,並依其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計算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總額上限,最高以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達10日,補助16,000元為限,補助總額區分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8,000元。至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未達10日者,則以每日1600元,每小時200元核實給與補助費,累計補助總額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超過8,000元部分屬觀光旅遊額度。
2.有關工友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總額之計算方式,請參考附表。
Q.2.3.工友109年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是否仍有自行運用額度(各行業別)與觀光旅遊額度(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之區分,如何核給?
A:1.仍有自行運用額度與觀光旅遊額度之區分:
工友109年仍比照休假改進措施,並依其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計算休假補助費總額上限,惟其持國民旅遊卡至特約商店消費等使用規定仍比照休假改進措施,又以目前休假改進措施定有當年所具休假資假在5日以下者,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逾5日之休假補助屬觀光旅遊額度,爰工友109年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亦有區分觀光旅遊額度及自行運用額度。
2.區分方式:
以工友實際休假日(時)數是否逾5日,作為其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是否列屬自行運用或觀光旅遊額度之判斷依據。舉例而言,工友109年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在5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超過5日至10日者,補助總額中8,000元屬自行運用額度其餘屬觀光旅遊額度。惟自行運用額度與觀光旅遊額度並未限制使用之先後順序,在各該額度內只要符合休假改進措施之規定,均可請領休假補助費。
Q.2.4.工友109年仍比照領取休假補助費,若有未休畢的特別休假,該如何處理?
A:1.查各機關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自87年起納入勞基法適用,配合勞基法部分條文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工友109年雖繼續比照休假改進措施領取休假補助費,但其若有未休畢的特別休假,仍應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略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2.以前開Q.2.3.範例說明,工友如選擇折算未休畢日(時)數工資於年終結算,至年終累積未達1日之時數,按未休畢時數比例支給:
(1)甲君109年具備30日休假日數資格,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為10日,則機關需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付其未休畢之休假日(時)數共20日(30日10日=20日)之工資。
(2)乙君109年具備30日休假日數資格,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為14日,則機關需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付其未休畢之休假日(時)數共16日(30日14日=16日)之工資。
(3)丙君109年具備28日休假日數資格,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為20日4小時,則機關需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付其未休畢之休假日(時)數共7日4小時(28日20日4小時=7日4小時)之工資。
(4)丁君109年具備21日休假日數資格,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為16日7小時,則機關需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付其未休畢之休假日(時)數共4日1小時(21日16日7小時=4日1小時)之工資。
(5)戊君109年具備30日休假日數資格,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為7日,則機關需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付其未休畢之休假日(時)數共23日(30日7日=23日)之工資。
(6)己君109年具備28日休假日數資格,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為5日3小時,則機關需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付其未休畢之休假日(時)數共22日5小時(28日5日3小時=22日5小時)之工資。
(7)庚君109年具備21日休假日數資格,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為2日,則機關需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付其未休畢之休假日(時)數共19日(21日2日=19日)之工資。
Q.2.5.工友109年可否只以小時請休假?其休假補助費之補助總額如何計算?
A:查現行工友請假係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且工友109年請領休假補助費仍比照休假改進措施,復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於107年11月16日修正休假改以「時」計,爰工友109年請休假得以小時或以日為單位,且可依個人規劃請休假,惟其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以其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核算最高以10日為限補助總額16,000元,並區分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8,000元;至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未達10日者,則按休假日(時)數比例支給以每日1,600元、每小時200元計,累計補助總額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超過8,000元部分屬觀光旅遊額度且於年終一併結算;又109年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日不以休假日為限。
Q.2.6.工友請上午或下午半日,持國民旅遊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當日刷卡是否均計入補助範圍?
A:查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第1目,已刪除公務人員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之休假,始得依本款規定予以補助,且得補助當日全日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之規範,爰工友109年持國民旅遊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不限於休假日,惟仍應注意並遵守辦公紀律,不得於上班或服勤時間刷卡消費。
Q.2.7.於休假期間未具任何消費,僅於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具1筆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其補助金額如何計算?
A:工友109年仍比照休假改進措施,並以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達10日者,核給16,000元休假補助費,補助額度區分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8,000元,至當年度實際請休假日(時)數未達10日者,按休假日(時)數比例支給休假補助費以每日1,600元、每小時200元計算,累計補助總額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超過8,000元部分屬觀光旅遊額度。又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修正規定,已刪除公務人員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之休假,始得依本款規定予以補助,且得補助當日全日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與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刷卡消費之規範,爰工友109年持國民旅遊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不限於休假日。
Q.2.8.工友之特別休假可否保留或遞延至下一年度實施?又特別休假若經保留,可否依規定請領休假補助費?
A:1.自107年起,工友之特別休假得經勞雇雙方合意協商遞延至下一年度實施:
配合勞基法部分修正條文自107年3月1日實施,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工友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爰工友自107年度起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倘勞雇雙方未合意遞延,雇主仍應於年度終結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
2.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之規定,勞雇雙方如經合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特別休假,勞工於次一年度排定特別休假時,優先由遞延之特別休假日數中扣除。又於次一年度之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如仍有經遞延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依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之工資標準,發給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工資。
3.工友遞延保留之休假日數,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
依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但書規定,保留之休假日數,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工友109年仍比照休假改進措施,並依其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按日(時)數核發休假補助費,爰其遞延至次年度實施之特別休假日(時)數,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惟保留休假至次一年度終結仍未休畢者,機關仍須依勞基法規定,給付未休畢日(時)數工資。
Q.2.9.工友於109年是否需於每個休假日皆使用國民旅遊卡至特約商店消費才可請領休假補助費?又是否每日僅能消費1,600元?
A:1.工友109年仍比照休假改進措施,並以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核給休假補助費,其中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部分,最高以10日核給16,000元為限(每日1,600元、每小時200元),又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達10日者,補助總額區分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8,000元。
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未達10日者,累計補助總額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超過8,000元部分屬觀光旅遊額度。
2.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第1目,已刪除公務人員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之休假,始得依本款規定予以補助,且得補助當日全日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之規範,爰109年工友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亦無每日僅得消費1,600元之限制,惟仍應注意並遵守辦公紀律,不得於上班或服勤時間刷卡消費。
3.舉例說明:工友甲君於109年累計共請10日休假(以日或時計),並已持國民旅遊卡至特約商店消費合格交易共計2萬元(其中8,000元用於觀光旅遊額度、12,000元用於自行運用額度),則其109年度休假補助總額為16,000元(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8,000元)。
3.工友109年休假補助費之請款、核銷及退休人員處理等相關事項
Q.3.1.工友以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後,應於何時完成請領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之作業?
A:考量工友當年度實際休假情形通常於年底方可確定,參考勞基法於年度終結時就勞工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核發工資之精神,為利機關計算工友休假補助費及確定其休假補助費是否須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並列屬自行運用或觀光旅遊額度等情形,以減少核銷疑義,原則建議各機關於年底(如11月)統計所屬工友之實際請休假日(時)數,據以核算每位工友休假補助費總額,另為保請款作業彈性,例如工友可能提前休畢10日休假,其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總額即為16,000元,或特別休假日數資格未達10日者之工友已全數休畢其特別休假日數,可確定休假補助費總額上限及各別使用額度等情形,各機關可自行審酌請款時程。
Q.3.2.有關109年退休含屆齡退休之工友,休假補助費應如何請領?
A:1.工友109年休假補助費係以實際休假日數按日(時)數核發,爰109年退休(含屆齡退休)之工友,仍需以其實際休假日(時)數核發休假補助費,至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時)數則由機關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付工資。
2.舉例說明:
(1)工友甲君109年1月16日屆齡退休,其具備30日之特別休假日數資格,惟至109年1月16日止共休假4日,則甲君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總額為6,400元(4日*1,600元),又其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未達10日,累計補助總額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另甲君於契約終止時未休畢之休假日數計有26日(30日-4日=26日),應由服務機關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工資。
(2)工友乙君109年7月16日自願退休,其具備30日之特別休假日數資格,惟至109年7月16日止共休假10日,則乙君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總額為16,000元,又其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達10日,則其休假補總額區分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8,000元,因乙君於契約終止時,未休畢之休假日數計有20日(30日-10日=20日),應由服務機關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工資。
Q.3.3.假設工友於109年9月30日共已請休假7日,在非屬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先向機關請領已刷卡消費之自行運用額度8,000元之休假補助費。如其於109年12月10日前再請休假3日,致其109年實際休假累計達10日,需有觀光旅遊額度8,000元之限制,則原先已請領之休假補助是否符休假改進措施之規定,機關應如何處理?
A:1.本例中,工友109年度實際累計共請休假10日,依規定其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總額為16,000元,補助總額區分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8,000元。
2.因109年工友休假補助規定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未達10日者,累計補助總額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超過8,000元部分屬觀光旅遊額度,本例機關得核實發給該名工友已刷卡消費8,000元屬自行運用額度之休假補助費,至本例工友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已達10日,必須於當年度終結前至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則機關始能核算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數額(以8,000元為限)。
Q.3.4.工友移撥至新機關,前於原機關休假使用國民旅遊卡之刷卡消費,究應向原機關或新機關請領休假補助費?
A:工友於年度中移撥至不同機關,基於休假補助費不重複請領之原則,工友得於新機關及原機關間擇一請領,惟為配合工友109年休假補助費之計算及機關管理實務,建議移撥前使用國民旅遊卡之刷卡消費,以向原機關請領休假補助費、並由原機關核發為原則,且原機關應於工友移撥至新機關時,將工友之已休假日(時)數、使用國民旅遊卡之消費明細及已請領休假補助費金額等資料,詳予載明於移撥資料內,俾利新機關辦理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