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日期:111-12-09
發布單位:事務一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園區域告示及招貼管理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園區域告示及招貼管理要點 111年12月9日本校111學年度第1次總務會議通過 一、為有效管理本校校園區域各單位為宣傳校際活動、學術文化發展、學生活動、系所介紹及招生等之固定式告示或臨時性招貼,俾維校園整體清潔觀瞻及校區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事務一、二組。 三、告示及招貼分類如下: (一)固定式告示: 1.特定建築物外牆上懸掛之布幔。 2.非特定建築物外牆懸掛之布幔。 3.其他:以耐久性材料製作固著於校園內任一場所之指示、通告或標語等。 (二)臨時性招貼: 1.海報。 2.旗幟。 3.其他:校園內活動所設置之臨時性指示、通告或標語等。 四、設置位置 (一)固定式告示: 1.特定建築物外牆:陽明校區守仁樓及光復校區圖書館、活動中心、圖書館B1入口弧形處(詳附圖一)。 2.非特定建築物外牆:前款以外之本校建築物外牆。 3.其他:應詳列設置位置、範圍、版面型式、內容及期限。 (二)臨時性招貼: 1.海報:應張貼於佈告欄內。 2.旗幟:懸掛於活動地點十公尺範圍內,其餘公共空間一律以固定形式(羅馬旗)懸掛於路燈上(詳附圖二)。 3.其他:應詳列設置位置、範圍、版面型式、內容及期限。 以上各類告示及招貼所設置位置,均不得影響道路通行、不得阻礙窗戶、緩降梯等逃生設施,如置於地面或牆面,應穩固不得歪斜。 五、設置申請: (一)各類告示及招貼應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方得設置,管理單位得視需要邀請諮詢委員提供專業建議。如設置目的及內容有爭議者,管理單位得具案逕提總務長或其授權人核示。 (二)非特定建築物外牆以不開放懸掛布幔為原則,如仍須懸掛應經由各建築物管理單位審核同意。 (三)學生社團活動宣傳需先由學務處課外活動輔導一、二組審查其文宣內容。 (四)申請核准之優先順序,依序為校級、院級、系所、社團及其他宣傳活動。 (五)兩個以上單位申請使用同一地點,依前款優先順序核准使用;同一順序如有兩個以上單位同時新申請使用,則由管理單位協調處理;若同一宣傳內容已懸掛半年以上,則由新申請單位優先懸掛。 (六)本校不提供給校外單位申請借用建築物外牆懸掛布幔,除借用本校場地單位申請借用短期活動宣傳懸掛例外,並應於活動結束三日內拆除。 六、告示及招貼期限: (一)臨時性招貼:十日為原則,最長為三十日,若需延長應重新申請。 (二)懸掛於特定建築物外牆之布幔:最長為三個月,但因校務重大業務所需,經審議同意得為一年;懸掛期限得向管理單位申請延長一次,但藝文中心之校際藝文宣傳活動不受此限。 (三)懸掛於非特定建築物外牆之布幔:最長為一年。 (四)其他固定式告示:依審議核定期限。 七、收費標準 (一)懸掛於特定建築物外牆之布幔校內單位不收費,惟校外單位須繳納新臺幣三千元保證金,活動後三日內清除所有告示及招貼後無息退還保證金;逾期未清除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申請單位應於通知繳費日起兩週內完成繳費手續。如經催繳後二週內仍未繳費者,取消借用。申請延長者,重新計次收費。 八、告示及招貼有下列情形者,管理單位得要求申請單位限期改善、拆除或賠償: (一)未經申請使用,擅自懸掛。 (二)內容與格式與本校景觀風格不配合。 (三)違背善良風俗及不實之商業招攬行為。 (四)招貼告示有破損,以致影響觀瞻或有安全之虞。 (五)懸掛期限屆滿未拆除。 (六)本校有立即使用必要性,經簽請總務長核准者。 (七)其版面與審定內容不符。 (八)布幔懸掛或拆除過程,有損壞建築物外牆或校園設施者。 經通知申請單位逾期未改善或有立即性危險者,管理單位得代為處理,並由申請單位支付所需費用,另自發生日起,臨時性招貼六個月內,固定性告示二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九、申請單位對文宣廣告物應負安全維護及整潔之責。未善盡其責任或對建築物造成損壞,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十、本要點經總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圖一:特定建築物外牆懸掛之布幔位置示意圖 附圖二:羅馬旗設置方式說明
法規修正日期:111-06-24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園犬貓處理原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園犬貓處理原則 111年6月24日本校110學年度第1次總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基於維護校園安全、環境衛生及關懷生命之原則,有效管理在校園出現之犬貓,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流浪犬貓乃指出現於本校無固定飼主之犬貓,所謂飼主之定義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 三、流浪犬貓問題為全面性的社會問題,以捕捉淨空流浪犬貓為策略,會導致外來不受控的流浪犬貓源源不絕進入校園,反造成校園危害、資源浪費。宣導面對流浪犬貓的正確態度與方法,比逕行全面捕捉流浪犬貓更為有效,且符合人道精神。本校在對待流浪犬貓問題時,應同時儘量維持校園安全及宣導尊重生命的正確態度,其過程並應符合相關動物保護法之精神和要求。 四、根據政府相關單位推動的TNVR(Trap Neuter Vaccinate Return)策略,本校處理流浪犬貓之原則為TNVR搭配精確捕捉,並得徵求學生、義工及其他社區資源共同協助。流浪犬貓節育、防疫及追蹤所需經費得由總務處編列支應,並得由相關學生社團、義工及其他人員發動捐款。 五、經節育、防疫及追蹤之校園流浪犬貓可戴上明顯識別標誌,以茲識別,並定期追蹤及記錄防疫情況。 六、校園流浪犬貓具主動攻擊性或傳染性疾病等安全、衛生疑慮,可由總務處事務一、二組通知相關社團、義工或單位於十四日內協助進行評估確認或改善。可能的改善措施包括將特定流浪犬貓暫時隔離觀察或治療(隔離地點由總務處決定之),隔離及治療時間應以不超過三十日為原則,但若因治療疾病需要,可以延長隔離時間。若經前項評估後,無法提出有效改善對策,可由總務處事務一、二組委請各校區所在地方政府動物保護管理單位依權責採取適當隔離、精確捕捉或移置措施,處理過程應符合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七、校園內禁止任意餵食流浪犬貓,但得由本校相關社團、義工或單位製作餵食計畫並執行,以維護校園環境衛生。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報由事務一、二組駐警隊予以勸導並制止。 八、攜帶犬貓進入本校校園者,應善盡管理之責,繫上鍊條及配戴檢疫識別牌,隨手清理排泄物;如有違反者,本校得拒絕該犬貓進入校園,並拍照通報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九、有關校園犬貓的申訴事件,依「校園犬貓申訴事件處理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有關校園犬貓之申訴處理流程如下: (一)投訴人向總務處事務一、二組或校園安全管理單位通報,填寫「校園犬貓事件報案單」交由總務處事務一、二組彙整處理。 (二)總務處事務一、二組偕同本校相關社團、義工或單位處理,必要時得轉送各校區所在縣市動物保護管理單位。 (三)總務處事務一、二組應將處理結果回覆投訴人及通報單位。 十、本原則由總務處與本校相關社團及單位討論擬定,經總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