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日期:111-05-31
發布單位:經營管理一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務宿舍自治規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務宿舍自治規範 111年5月31日第1110020423號簽奉總務長核定 一、為落實職務宿舍自治事項,依本校職務宿舍借用與管理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校集居宿舍區得依本規範訂定各宿舍區自治規約,各宿舍區自治規約及決議不得違反本校宿舍管理相關法令、法律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如有違反者無效。 三、各宿舍區應設置村長一名,並得設置副村長一名,各宿舍區亦得設置鄰長或樓長等職以協助村長辦理自治事宜。 四、各宿舍區村長及副村長任期以至少一年為原則,應於任期屆滿前由宿舍區住戶自行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村長或副村長於喪失本校宿舍住戶資格時,即當然解任。村長解任後由副村長代理村長職務。 各宿舍區村長或副村長解任時,需於二個月內重行補選之。 五、各宿舍區自治事項如下: (一)訂定或修訂自治規約及借用人生活公約,以規範各宿舍區住戶居住相關事宜。 (二)宿舍自治會議之召開與決議事項之執行。 (三)建物內共同使用部分(如公有財物、設備)之保管、使用、管理、清潔、簡易維護及修繕、簡易改良。 (四)宿舍區及其周圍之公共安全防護、公共秩序維護、公共衛生管理及公共區域之植栽、環境管理及清潔維護等事項。 (五)住戶違反住宿規定之協調。 (六)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七)宿舍區管理公積金、清潔管理費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自治規約、會議紀錄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宿舍區服務人員之委任、僱傭、工作管理及監督。 (十)財務收支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附屬設施設備之保管。 (十二)停車空間之分配及管理(限本校職務宿舍專用停車區)。 (十三)宿舍區自治規約所定事項。 六、宿舍自治相關會議紀錄,應包括開會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會議紀錄應通知各住戶。 七、各宿舍區村長對外代表該宿舍,並依自治會議決議執行業務。 八、各宿舍區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宿舍住戶得請求閱覽。 九、為維護宿舍區內公共設備或公共空間之清潔及垃圾處理、停車場管理、安全及衛生等事項,得由村長或其授權人向住戶收取村管理費,宿舍住戶應配合繳納。 十、宿舍住戶違反本規範、其他法令或各村規約等規定而情節重大者,得由村長將該 案提請至本校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討論後依規定終止宿舍借用契約。 本校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討論前項案件時,得邀請該宿舍住戶到場陳述意見。 十一、本規範簽請總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1-05-23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務宿舍借用與管理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務宿舍借用與管理要點 111年4月27日本校110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5月23日教育部臺教秘(一)字第1110050637號函核定 一、為公平、有效管理職務宿舍,依行政院頒布「宿舍管理手冊」等相關法令及衡酌本校需要,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職務宿舍種類如下: (一)首長宿舍:供本校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 1.陽明校區:供本校編制內專任助理教授以上、編制內具有博士學位之研究人員或因職務特殊,經簽奉核准需住宿之職員借用。 2.交大校區:供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借用。 3.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如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於本校任職三年以上者,亦得借用。 (三)單房間職務宿舍: 1.陽明校區:供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編制內研究人員或非編制專案教師借用。因職務特殊,需住宿之職員得借用雅房;專案教師得借用家庭房型之套房或雅房。 2.交大校區:供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或非編制教師、研究人員借用。 三、不得申請宿舍規定: 本校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申請借住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宿舍管理手冊規定不得借用者。 (二)曾配住職務宿舍,因違規使用遭收回者。 本人及其配偶如已全額繳回曾獲政府輔助住宅貸款補貼利息,並於宿舍公告借用期間,檢附內政部營建署還款證明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職務宿舍。 四、各校區得考量宿舍情形,保留部分宿舍供新進教師住宿使用,其申請及借用程序如下: (一)申請對象:新進編制內教師且具有職務宿舍申請資格者,得於起聘前一個月至起聘後一年內,於公告期間內向總務處經營管理一、二組 (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管理單位於每年一月、七月有宿舍待配時,公告週知二十日(含例假日),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起聘證書、最高學歷證書影本、申請單、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多房間時,須加附眷屬戶籍資料)及加計點數證明文件等提出申請。 (三)借用期限最多三年。 (四)新進教師宿舍進住後不得申請調配至其他新進教師宿舍,但仍得申請分配長期職務宿舍。 (五)新進教師宿舍得由本校提供固定設備(熱水器、流理臺配備),其餘家具及設備均由借用人自備。 (六)借用新進教師宿舍之權利義務,除本要點或其他特別規定外,皆與長期職務宿舍相同。 五、宿舍分(調)配之積點計算標準: (一)薪額每十元為一點:管理單位根據人事室資料為計分標準,如有更動,申請人得持憑證件向管理單位辦理變更點數。 (二)年資: 1.以到職之日起至分配公告前一個月最後一日計算,每滿三個月為一點。年資之計算,以借用人任本校現職月份起,開始計算點數。 2.如年資中斷者,其前後在本校任職的年資,得合併計算。 3.合聘教師,改在本校支薪者,其不在本校支薪時之合聘年資不予計算。 4.客座教師於客座期滿繼續於本校任教者,其在本校客座期間之年資得予計點。 5.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予計算點數。 (三)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本人或配偶擇一)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每口折算三點,以十五點為限。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同在本校服務,雙方均為編制內人員者,其點數可合併計算,以點數較高者為基數,加計較低者年資、薪額點數百分之三十。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申請書所列眷屬在全國均無自有住宅者加計六點;有自有住宅,惟下列情形者得加計四點: 1.申請陽明校區宿舍:自有住宅非位於臺北市、新北市。 2.申請交大校區宿舍:自有住宅非位於新竹縣市、桃園縣市、苗栗縣者。 申請人與他人共有建物產權,其持分面積在十坪以下,且出具切結書敘明無居住及出租事實時,得依本規定加計點數。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如為身心障礙人士並隨居任所者,依障礙等級為輕度、中度、重度及極重度,分別依序加計一點、二點、三點及四點。 (七)講座教授加計八點。 (八)為延攬人才,新進教師依第四點規定申請新進教師宿舍時,其兼任一級行政主管加計十點,二級行政主管加計五點。 申請人有前項第六款情形者,於公告期間內需繳交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逾期不予加計點數。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僅採計前項第一、二款、第五至七款之個人點數。 六、職務宿舍分(調)配作業程序如下: (一)有宿舍待配時,管理單位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公告週知二十日(含例假日),公告期間內受理分配或調配之申請。每年二月、八月各校區得視宿舍收回情形增加公告次數。 (二)申請人應於待配宿舍公告期間內檢附申請單、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多房間時,須加附眷屬戶籍資料)及加計點數之證明文件,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如逢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之首日。 (三)單房間及多房間職務宿舍每次公告僅能擇一申請。 (四)宿舍分配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計算積點,以申請人所得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點數相同時,以到職先後為序,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五)同種類調配宿舍者,或同種類之職務宿舍因故遷出又重新申請借用者,順位排於首次申請者之後;惟借用人增加須扶養之未成年子女,而須調配至較多房間數之多房間職務宿舍時,或已申請過新進教師宿舍者,再申請長期職務宿舍時,其順位不受上開限制。 (六)宿舍之得配名冊經校區總務一級主管核定後依序選配。 (七)得配者於獲配後、簽約前自願放棄宿舍權利者,自下次分配宿舍起,應停配一年。 (八)因得配人放棄得配權利或得配人逾期未辦理簽約、公證手續等因素而空出之職務宿舍缺額,由次一順位申請人遞補。 (九)因特殊需要,經校長核定者,始得跨校區申請宿舍;申請人須依本要點規定,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並依所得積點多寡依序配住,每次借用期限最多三年,得續借一次。 七、職務宿舍之收費、簽約、點交及公證: (一)借用人應按月自薪資扣繳宿舍管理費、水電費(含公共區)及瓦斯費等,並繳回房租津貼。費用之計收自宿舍點交日起算,至歸還宿舍日為止。 (二)宿舍點交當日,由管理單位點交鑰匙,住宿者自是日起,即負宿舍保管責任。 (三)宿舍借用以借用人任職本校期間為限,借用期限為: 1.編制內教職員工借用同種類之職務宿舍以十五年為限,同種類之職務宿舍調整時亦同。但各類宿舍(含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合併計算以不超過二十五年為限。另本校得保留部分多房間或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新進教師借用,期限最多為三年。 2.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規定,非編制人員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以五年為原則,到期視情況而定。 3.交大校區擔任各宿舍區村長每屆滿一年者,得延長借用期間一年,最多以延長二年為限。 本款規定不溯及既往,合校前及本要點公告實施前已借用者,悉依原契約書規定。 (四)宿舍經核定借用後,借用人須於接獲管理單位通知後十五日內簽訂借用契約並辦理法院公證,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逾期未辦理者,則視為該次自願棄權。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當次配住資格,不得訂立借用契約或借用契約即為終止,且自下次分(調)配宿舍起停配二年。 (一)簽約後放棄或三個月仍未遷入居住。 (二)申請宿舍時提供足以影響分配之不實資料。 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前項情形者,不適用停配之規定。 九、宿舍借用人之義務與責任: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均由借用人自備。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個人所使用之設備及家具以借用人自行添購為原則,但各校區得視情形另議,家庭房型公共區域之設備及家電得由本校視經費狀況提供,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三)宿舍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宿舍之室內空間由借用人自行維護。 (四)宿舍借用期間,本校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訪或調查宿舍使用情形,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五)眷舍之管理及收費,與職務宿舍相同。 十、申請調配宿舍之規定: (一)借用人申請調配時,處理方式如下: 1.自多房間職務宿舍調配至其他多房間職務宿舍:未滿五年申請調配者,借用人須自付騰空檢修費新臺幣十萬元整,如原宿舍之屋齡在十年以下,僅須自付檢修費新臺幣五萬元整。第二次以上調配,不論原宿舍借用時間長短,均需支付新臺幣十萬元整。 2.自單房間職務宿舍調配至其他單房間職務宿舍:未滿半年申請調配者,借用人須自付騰空檢修費新臺幣一萬元整。 3.借用人遷出後六個月內再次申請借用而獲配者,比照調配須支付騰空檢修費。 (二)若由單房間職務宿舍調配至其他單房間職務宿舍,須於新宿舍點交後一個月內辦理原宿舍點交收回;其餘宿舍之調配,須於新宿舍點交後三個月內辦理原宿舍點交收回。 (三)因調配空出之職務宿舍,本校再依程序重新辦理公告、分配。 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暫停分配宿舍: (一)教師在接受其他學校或機關借聘或借調且不在本校支薪期間。 (二)留職停薪期間。 (三)留職留薪超過一年以上。 十二、宿舍收回規定: (一)職務宿舍借用人專任改兼任、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卸除其特殊職務時,除法律或宿舍管理手冊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於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二)宿舍有下列情形之ㄧ時,本校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搬遷: 1.宿舍管理手冊規定須終止借用契約者。 2.應校務發展需要而拆除。 3.積欠宿舍管理費或水電費、公共費用達一定金額,經催繳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 4.借用人未配合宿舍使用情形檢核、不常居住或有異常情形者。 5.宿舍借用人未實際居住,將宿舍全部或部份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6.其他因情節重大,經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決議確定者。 十三、宿舍收回程序: (一)借用人提早歸還宿舍,請於一個月前通知本校,以利主計及出納作業。 (二)借用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私人物品騰空並將廢棄物清理完竣,如未清理,其全部物品得由學校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人不得異議。 (三)所配宿舍依管理單位規定點交,如基本設施有毀損或短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繳清宿舍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借用人如未完成前項規定之手續,而逕自遷出宿舍者,不免除其借用保管責任,對於所生損害,仍須負賠償責任。 十四、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借調其他機關,仍執行原任職務,有繼續使用宿舍需要者,得專案簽請本校同意後保留宿舍。但僅能就本校與借調機關宿舍擇一借用。 十五、為有助於財務及公有資產活化運用,公告後長期未出借之職務宿舍,得經校長同意後按現況暫借予本校編制內、非編制內教職員借用。其中多房間職務宿舍僅供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之編制內教職員借用。 借用程序由管理單位不定期公告,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計點與分配,每次借用不超過三年,到期得視情況而定。 十六、本校職務宿舍收費原則、職務宿舍修繕規範、職務宿舍公約、職務宿舍自治規範另訂之,借用者須遵守相關規定。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1-05-10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務宿舍修繕規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務宿舍修繕規範 111年5月10日第1110017415號簽奉總務長核定 一、為讓職務宿舍修繕有所依循,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管理單位為總務處經營管理一、二組。 三、宿舍使用期間如有設施損壞,除下列設施及情況外,借用人應自行負擔修繕經費: (一)建築物結構體漏水、滲水(含修繕範圍之復原粉刷)。 (二)房屋四周木門窗腐朽損壞等。 (三)衛浴、廚房設備若為學校所提供,損壞後由本校收回,不再添置及維修。 (四)公共設施部份: 1.公共梯間、公共門扇設施、電梯及消防設備器材維護、衛工管路、對講機(含門禁系統)維護。 2.宿舍區內總體機、水、電設施、公共管線及消防總系統等。 3.建築物梁、柱、樓板、承重牆、外牆及屋頂等主要結構系統損壞,其有影響居住安全之虞者。 4.宿舍區專用道路及圍牆。 四、學校修繕原則:以實用、經濟、安全為原則。 五、依本規範第三點規定須由本校負責之修繕,個人區域由宿舍借用人,公共區域由各村村長或管委會向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辦理。 六、因借用人之行為導致房屋漏水、滲水、排水管阻塞或設備損壞等情形,由借用人自行修繕,若情況緊急、已影響其他住戶或未於本校通知期限內處理者,得由學校代為修繕,該修繕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如不願負擔,得提經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決議後,宿舍逕予收回。 七、宿舍整修應注意事項: (一)宿舍均按現狀配住;多房間職務宿舍於老舊或特殊情形下,借用人首次進住,本校得提供修繕補助,借用人須檢據核銷;本補助每人僅限一次,如調配至他宿舍,不再補助;夫妻雙方均任職於本校,亦僅補助一次,依建築物屋齡,補助金額上限如下: 1.屋齡10年以下:不予補助。 2.屋齡超過10年至25年:新臺幣十萬元。 3.屋齡超過25年:管理單位得依屋況進行房屋基本水電安全查修後,再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依本校職務宿舍借用與管理要點第十五點規定配住者,該等多屬老舊建物而有改建計畫,配住前由本校進行房屋基本水電安全查修後,不再提供修繕補助。 (二)自費修繕宿舍: 1.借用人不得任意增建、改建、搭建違建、變更格局或改變建物外觀,如有特殊事由,須由借用人檢附相關說明,經總務長核准後辦理,若因而導致漏水及損壞情事,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修繕費用;如需於建物外牆施作鐵窗需依當地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2.宿舍借用人應在施工日七天以前通知村長及管理單位,告知施工之期間、內容等,並自行於該棟明顯處張貼公告。 3.為維護宿舍區安寧,產生噪音之整修工程,施工時間限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八點至中午十二點、下午二點至六點,其他時段不得施工;星期六、星期日與國定假日亦不得施工;惟如發生突發性緊急狀況(如:水管爆裂、煤氣外洩等),不在此限。 4.施工時應儘量連續、縮短工期。借用人對施工期間之相關事項須負全部責任。若遭他人檢舉、造成他人損失或產生罰款,悉由借用人自行處理。 5.借用人自費修繕宿舍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時應回復原狀並負擔相關拆除費用,如經本校認定得予保留者,借用人不得要求補償。 (三)本校如因修繕而有進入宿舍室內空間或施工之必要,借用人須配合不得拒絕。 八、本規範未盡事宜,依本校職務宿舍借用與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規範經總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1-05-04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務宿舍公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務宿舍公約 111年5月4日第1110016165號簽奉總務長核定 第一章 通則 一、為維護本校職務宿舍居住品質,依宿舍管理手冊第六點訂定本公約。 二、本公約所稱宿舍住戶,係指借用人及其隨居任所者。 借用人及其隨居任所者應遵守職務宿舍相關規定,如因借用人或其家屬之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借用人應負責改善並負全部賠償責任。 三、進出宿舍大門,應隨時關鎖,以防外人進入。 四、宿舍內應保持寧靜,不得喧嘩、吵鬧、振動及其他妨礙安寧之行為。 五、宿舍內不得擅自接用電線,或改變電線線路,以策安全。 六、遇颱風、地震、空襲、火警、水患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採取緊急措施,以策公共安全。 七、宿舍內公有家具、水電、衛生、瓦斯及安全設備等,應共同愛惜使用,不得任意拆除。 八、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並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確保公共衛生。 九、宿舍區公共空間,不得私自佔用,防火間隔或防火巷弄、樓頂平台、樓梯間、走廊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不得堆置私人物品等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私自占用停車位。 十、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吸毒及其他不正當或違法之行為。 十一、宿舍內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如經查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十二、為維持宿舍內空氣品質,禁止於宿舍附近或宿舍內點菸或吸菸。 十三、宿舍區內,請確實配合做好垃圾及資源分類。 十四、為維護宿舍區建物、地下管線之安全及植被生態,宿舍借用人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自行於宿舍公共區域種植任何植物。 十五、住戶自家之排水孔請隨時疏通,屋頂之排水孔亦請住戶自行或共同雇人疏通以免避堵塞,造成積水滲漏,尤其雨季及颱風前務請事先疏通。 十六、遇有危害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虞,或其他特殊緊急情事時,依校安處理流程通知相關單位後,無需徵得借用人同意即進入宿舍,以進行緊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單房間職務宿舍特別約定事項 十七、本宿舍僅供借用人居住,嚴禁外人留宿。 十八、宿舍內禁止飼養動物。 十九、宿舍內之衛生設備,使用人應確保暢通與清潔。 二十、宿舍如有換門鎖或加裝私鎖,借用人應複製鑰匙交至管理單位備留。除管理單位外,各館宿舍管理員需備有一份鑰匙,管理員須先徵得宿舍借用人同意才可使用鑰匙開啟房門進入。 第三章 多房間職務宿舍特別約定事項 二十一、配住人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四章 附則 二十二、借用人違反本公約之規定者,由管理單位視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二十三、本公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民法、宿舍管理手冊、各宿舍區規約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公約簽請總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1-04-27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務宿舍收費原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務宿舍收費原則 111年4月27日本校110 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公平合理使用本校宿舍資源,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長期上達收支平衡,依本校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職務宿舍包含多房間職務宿舍及單房間職務宿舍。 三、借用人應按月自薪資扣繳宿舍管理費、水電費及瓦斯費等,並繳回房租津貼。公共水電費由全體借用人共同負擔,單房間職務宿舍(家庭房型)借用人需支付該戶公共設備使用費。 退休、留職停薪、借調等未在本校支薪者,應於總務處經營管理一、二組規定時間內繳納各項費用。 四、宿舍管理費以每坪計價,並於提送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計費單價得簽經校長核定後,每三年參考全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調整(四捨五入至整數)。 五、本原則未盡事宜,依本校職務宿舍借用與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1-04-01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111年1月11日第1100050114號簽奉校長核定 111年3月17日第1110009229號簽奉校長修正 111年4月1日第1110011667號簽奉校長修正 一、為管理職務宿舍相關事宜,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置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為有效率及公平處理職務宿舍分配、管理等相關事宜,本校於陽明校區及交大校區成立兩校區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 三、本會成員如下: (一)陽明校區 1.召集人:由校區總務一級主管擔任。 2.當然委員: (1)主計室組長、人事室組長各一人。 (2)營繕一組組長、事務一組組長、經營管理一組組長及陽明校區宿舍區各村代表各一位。 3.遴選委員:教師代表七人,由各學院推薦代表一人及總務處推薦若干人,由校長圈選擔任,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交大校區 1.召集人:由校區總務一級主管擔任。 2.當然委員: (1)主計室組長、人事室組長各一人。 (2)營繕二組組長、事務二組組長、經營管理二組組長及交大校區宿舍區各村代表各一位。 3.遴選委員:教師代表八人,由各學院推薦代表一人及總務處推薦若干人,由校長圈選擔任,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執行單位為總務處,兩校區委員會執行秘書由經營管理一組組長、經營管理二組組長分別擔任。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職務宿舍借用與管理要點之諮詢與建議。 (二)職務宿舍修繕相關辦法之諮詢與建議。 (三)審議特殊個案之借用。 (四)其它有關宿舍借用與管理事宜。 五、本會開會採不定期方式,必要時得召開兩校區聯席會議。 六、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七、本會之各項決議簽請總務長核定,並提總務會議報告。 八、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09-11-27
發布單位:經營管理二組
宿舍管理手冊 宿舍管理手冊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第一章 總則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宿舍管理,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有關宿舍管理,以財政部為督導機關;二級以上機關為主管機關;經管公有宿舍之各機關為管理機關。 三、本手冊所稱宿舍,其種類及供借對象如下: (一)首長宿舍: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 (二)職務宿舍: 1、供下列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於任所居住: (1)本機關編制內人員。 (2)本機關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3)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機關服務者。 2、前目人員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1)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 (2)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依各機關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 四、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建置職務宿舍: (一)業務性質特殊、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夜班或機動值勤。 (二)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 (三)為提供派駐國外人員職務輪調回國服務期間居住之需要。 (四)因延攬人才之特殊需要。 前項職務宿舍建置方式如下: (一)優先調配經管之公有房舍,無適宜房舍可調配時,得申請撥用公有房舍建置之。 (二)無前款房舍可供建置而有租賃或興建職務宿舍必要者,應擬具建置計畫,敘明理由、所需職務宿舍種類、戶數、面積、經費、房地取得方式等,報行政院核定,循預算程序辦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另循程序報核: 1、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其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建置經費者,報教育部核定。 2、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報行政院核定者,逕依該要點報核。 各機關興建職務宿舍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面積上限如下: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三十三平方公尺。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一百零六平方公尺。 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其校務基金自籌收入興建之職務宿舍,其面積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五、職務宿舍管理機關應按宿舍種類(含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面積、人事編制、人員職級等實際情形,就供借對象、條件、優先順序、核定借用權責、借用年限及管理方式等,訂定管理規定;管理機關為三級以下機關、學校者,管理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國防部及所屬之宿舍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六、管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宿舍公約,明定下列事項: (一)公共衛生遵守事項。 (二)公共安全維護事項。 (三)公共秩序維持事項。 (四)公有財產愛護事項。 前項公約(範例如附件一、二),懸掛於宿舍之明顯處所,俾借用人共同遵守。 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公約,經事務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簽請機關首長處理。 第二章 借用 七、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雙方均為機關首長,且均符合借用首長宿舍條件者,以雙方所得借用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為限,始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八、申請借用職務宿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三)及積點表,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 (二)前款積點表由管理機關自行就申請人之職務、職等、年資、眷口、考績(成)、是否有自有住宅及其離工作地點之距離、是否為身心障礙及等級、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等項訂定積點標準。 (三)宿舍之核借,由事務管理單位依據申請單及積點表,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定積點與應借之宿舍等級後,依序列入宿舍申請登記冊內(格式範例如附件四、附件五),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 (四)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眷口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或管理機關重新調整宿舍時,應重行依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 (五)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借用期間如有不符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之(1)及(2)規定者,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九、借用宿舍經核定後,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六),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格式範例如附件七)、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前項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職務宿舍借用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管理機關應依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向借用人收取管理費。 職務宿舍借用契約終止或借用期限屆滿,借用人及同住人依規(約)定期限遷出前,準用前項規定。 十、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應依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國立學校教師於借調期間有續借原任學校宿舍,且經學校同意者,得於借調期間,就學校宿舍與借調機關宿舍擇一借用。 十一、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時,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舍。 十二、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 十三、職務宿舍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及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借用人得按本機關供應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填具設備及家具借用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八),送經事務管理單位填發家具借用登記卡後,撥交借用人簽收。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第三章 管理 十四、宿舍使用情形,管理機關應經常派員調查,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宿舍借用人違反本手冊有關規定,管理機關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限期搬遷,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對於拒不返還者,應依法訴追,並追償其不當得利。其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有關人員應予議處。 十五、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借用人自行辦理。但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公共區域,得由事務管理單位派員辦理。 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十六、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 各機關宿舍及設備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訂定檢查項目,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宿舍家具,每年盤查一次,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檢查結果列入檢查報告單內(格式範例如附件九)。有修繕必要者,應依規定報請修繕。 各機關宿舍除每年定期檢查修繕外,借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十)送事務管理單位核辦。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定之。 十七、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者,管理機關應予緊急處置。 十八、宿舍修繕費用年度預算,應由管理機關視實際需要,擬具次年度宿舍修繕計畫,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據以核實編製年度宿舍修繕費預算表。 十九、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十一),送請事務管理單位核簽機關首長批准後辦理。 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管理機關補償。 二十、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第四章 檢核 二十一、為加強宿舍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應實施檢核。 檢核分為平時檢查、定期檢核兩種;平時檢查由管理機關自行規定,定期檢核依照本手冊辦理。 二十二、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應負檢核之責任,並適時對機關首長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 二十三、各機關實施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人員依檢核項目擇由相關單位派員參加。 二十四、宿舍檢核項目由財政部於檢核計畫訂定,各機關得視需要增訂檢核項目。 二十五、管理機關每年度檢核結果,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對所屬機關辦理檢核。 督導機關得視業務需求,另訂規定辦理檢核。 二十六、各機關得依檢核結果,辦理獎懲作業。 第五章 附則 二十七、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應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除主持人外,不得供給宿舍,其自(管)有之宿舍,應積極規劃收回處理;在收回處理前,其已配住宿舍之現職員工,應依規定扣收宿舍使用費。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原配住宿舍員工退休後,得依規定期間續住;續住期滿,應依規定收回處理。 二十八、(刪除) 二十九、(刪除)
法規修正日期:102-03-28
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 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一、為期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常辦理宿舍居住事實查考作業並有明確之認定依據,以維護宿舍建置目的,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宿舍如下: (一)首長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 (三)多房間職務宿舍。 (四)七十二年五月一日前配住之眷屬宿舍。 三、各宿舍管理機關每年至少應辦理二次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其原則如下: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事務管理單位或會同相關單位人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派員實地訪查各宿舍借用人居住情形。 (二)派員實地訪查時,如該戶宿舍無人在家,除現場留置通知單請借用人限期回覆外,並再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宿舍借用人限期回覆。 (三)如訪查結果及相關資料不足認定時,得視必要再辦理訪查。 (四)宿舍借用人如有出國、至大陸地區或住院等特殊情形,應適時通知管理機關,俾利查考認定。 四、各宿舍管理機關辦理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得視需要採取下列輔助措施: (一)設置門禁管制人員或設施:由門禁管理人員登記或蒐集門禁管制之紀錄。 (二)查核出入境登記資料:協請有關機關提供出入境紀錄資料供查對。 (三)調閱用水、用電紀錄:研判有無經常居住使用。 (四)檢視屋況:房屋及庭院外觀有無異常髒污、雜草叢生、久無打掃清理跡象者。 (五)實施訪問:拜訪警政單位、鄰、里長、鄰居、管理委員會等適當單位或人員,蒐集相關資料。 (六)其他:管理機關自行訂定適當之輔助查考方式。 五、各機關學校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屬不符實際居住之認定標準,應終止借用,並責令搬遷: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者。 (二)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四十五日者。 (三)對出國、至大陸地區等特殊情形,不受前二款之限制,惟於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 (四)經宿舍管理機關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且不能提出未有前三款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準之具體說明者。 宿舍借用人因疾病、傷害,經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開立之住院治療證明者,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為維護其生命、身體、健康之必要致未居住於宿舍,經提出佐證資料,並經管理機關審核確認屬實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宿舍借用人因學術研究、執行特殊任務或借調奉派等因素出國駐外期間,其原同住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有一人以上續住於宿舍,無第一項各款情事,或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但符合前項規定者,宿舍借用人視為有居住事實。 六、各宿舍管理機關應依據訪查紀錄、回覆情形或輔助措施等資料,簽報機 關首長核定宿舍借用人是否符合實際居住之認定標準,並依本原則及宿 舍管理相關規定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