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日期:112-08-26
發布單位:經營管理二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餐廳場地使用規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餐廳場地使用規範 112年5月18日訂定 112年8月7日修正 112年8月26日修正 一、為期本校光復校區餐廳公共區域有效利用與管理,特定訂本規範。 二、本場地為免費使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餐廳內之店家工作區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從事任何活動。 (二)不得有煮食、烤肉、飲用含酒精飲料、抽煙等情事,且禁止使用其他明火設施。 (三)請維持應有禮節,嚴禁喧嘩、製造噪音、打麻將、賭博或有其他防礙安寧之不當行為,以維公眾權益。 (四)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場地之整潔及桌椅原先之擺設。 (五)如需額外佈置,應於申請時提出,經審查同意後辦理。 如有違反本點任一款事項者,得隨時終止借用關係,並於一年內停止受理申請。 三、本場地提供校內學生社團、學生自治組織及校內各單位舉辦之下列活動,得依本規範辦理借用申請,並於通過後獲得該時段該場地優先使用權之保障。 (一)學生主辦之學術、藝文、演藝、慶典、集會及康樂活動。 (二)配合校內活動,例如:校慶、梅竹賽、校運會、開學典禮、畢業典禮等年度活動。 (三)配合餐廳輔導單位或餐廳業者,所舉辦之服務性質活動。 政治性、宗教性及商業性等相關宣傳與活動,需另經專案申請流程通過後,方可借用。 四、借用單位應於活動前7日提出線上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得以使用。申請網址:https://placerent.nycu.edu.tw/no_charge_place01.php 五、申請借用時間為每日上午10時至晚上8時,但有特殊情形並簽奉總務長核准者,不在此限,借用場地如下: (一)第二餐廳一樓(附圖1)。 (二)女二舍餐廳廣場(附圖2)。 六、第二餐廳1、2樓,憑本校證件於每日晚上8時至隔日上午6時刷卡進出,其他時段自由進出。 如違反本規範第二點各款,經勸導2次後未經改善,該學期將鎖卡不得進入。 七、本須知經總務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1-06-24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大校區餐飲廠商績效評鑑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大校區餐飲廠商績效評鑑要點 111年6月8日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餐飲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11年6月24日本校110學年度第1次總務會議通過 一、目的: 為求有效評鑑本校餐飲廠商服務績效,依餐飲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訂定本要點,以作為提昇餐飲服務品質之依據。 二、評鑑項目: (一)網路、現場問卷調查:30分 每學期藉由網路、現場問卷,對各餐飲廠商營業點進行顧客滿意度調查。 (二)顧客客訴考核:10分 由經營管理二組依每學期顧客客訴內容分析責任歸屬,情節重大者,每次扣5分,情節輕微者每次扣1至3分;其裁量權由經營管理二組視違規情況建議扣分簽報總務長核定。 (三)管理單位平時考核:30分 由經營管理二組依平時督導餐飲廠商及其協力廠商記錄進行評分。履約期間餐飲廠商如公共區域維護管理缺失、未善盡督導管理協力廠商及藉故延遲、不積極履行契約責任者,每次得扣評鑑成績1至2分,得連續處罰,扣分上限10分;其裁量權由經營管理二組視違規情況建議扣分簽報總務長核定。 (四)餐飲管理委員會、實際用餐人員考核:30分 由委員會對各營業點整體表現,包括餐飲衛生管理諮詢委員輔導改善配合程度及投資改善計畫書進行考核,經委員會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評分始有效,評分標準分7級分(特優30分、優良25分、普通20分、尚可15分、差10分、很差5分及極差0分),評分結果「特優」及「極差」須具名註明原因。 (五)其他事項: 1.評鑑成績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2位數,採四捨五入制。 2.額外加分及扣分:如經政府相關機關檢查,成績特優並經公開表揚者一次給予加總分5分;每次檢查無任何缺點者,給予加總分2分;如有重大事故或違規事項時,本校得逕行予以解約處分或每次扣總分10分;另每簽發一次改善通知書,扣1至5分;其裁量權由經營管理二組視違規情況建議扣分簽報總務長核定。 三、實施方式: (一)依據第二點評鑑項目(餐飲管理委員會考核除外),每學期於第10週至13週進行餐飲廠商績效評鑑作業。 (二)除不可歸責於餐飲廠商責任且經本校正式同意暫停營業或撤場之協力廠商外,所有餐飲營廠商及其協力廠商均應為評鑑對象。可歸責餐飲於廠商而暫停營業或撤場之協力廠商若該學期營業已達8週,應列入評鑑;若未達8週免列入評鑑。 (三)餐飲管理委員會考核時,除經營管理二組針對餐飲廠商及其協力廠商加分或扣分進行報告外,其餘項目之評鑑結果不予提供。 四、評鑑結果及改善: (一)餐飲廠商(多營業點): 1.各別營業點評鑑成績未達60分者,該餐飲廠商應針對未達60分營業點提出書面改善計畫並限期改善,各別營業點連續2次或累計3次評鑑成績未達60分者,應撤換該營業點之協力廠商。 2.餐飲廠商綜合評鑑成績總平均未達65分、三個營業點以上(含)評鑑成績未達60分者或連續2次或累計3次有二分之一以上營業點評鑑成績未達60分者,為評鑑結果不合格。 (二)餐飲廠商(獨立營業點): 營業點未達60分者,該餐飲廠商應提出書面改善計畫並限期改善,連續2次或累計3次評鑑成績未達60分者,為評鑑結果不合格。 (三)評鑑結果不合格廠商,如考核總票數未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評分者,進行第二階段合格不合格投票,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四)評鑑結果不合格廠商,應限期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若無法於期限內改善,本校得依租賃契約規定終止部分或全部契約。 五、本要點由餐飲管理委員會訂定,並送總務會議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發布單位:經營管理一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餐飲廠商績效評鑑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餐飲廠商績效評鑑要點 111年4月29日本校110學年度年第2學期餐飲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11年6月24日本校110學年度第1次總務會議通過 一、目的: 為求有效管理餐飲廠商服務績效,依餐飲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訂定本要點,以作為提升校園消費服務品質之依據。 二、評鑑項目: (一)滿意度調查問卷:25分 每學期藉由網路問卷對各廠商進行顧客滿意度調查。 (二)餐飲管理委員會考核結果:50分 委員會對餐飲廠商營運整體表現進行考核,經委員會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分始有效,評分結果「特優」及「極差」須具名註明原因。 (三)管理單位平時考核結果:25分 履約期間由經營管理一組依據督導餐飲廠商紀錄進行評分,依契約規定缺失扣減評鑑成績1至2分,得連續處罰,考核結果應簽報總務長核定。 (四)前項評分結果,如經政府機關檢查,成績優良者一次總分加5分;無任何缺失者總分加2分;重大事故或違規事項時,每次總分扣10分。 三、實施方式: 每學期於第10週至13週進行餐飲廠商績效評鑑作業,必要時實施臨時評鑑作業;該學期營業未達8週之餐飲廠商免列入績效評鑑。 四、評鑑結果及改善 (一)評鑑結果85分以上,得列為優良服務廠商,3年內列為優良服務廠商2次以上者,得由總務處頒發證書,以為模範。 (二)評鑑結果70分以上,得依契約規定優先續約。 (三)評鑑結果60分以上未滿70分,該餐飲廠商應針對缺失,提出書面改善計畫並限期改善。 (四)評鑑結果平均分數未達60分,應提出書面改善計畫,由經營管理一組函請餐飲廠商30日曆天改善,屆期未改善,得依契約規定終止契約。 (五)評鑑結果連續2次或累計3次未達60分者,即為評鑑不合格,得依契約規定終止契約。 五、本要點經陽明校區餐飲管理委員會訂定,並送總務會議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1-06-08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大校區餐飲管理作業須知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大校區餐飲管理作業須知 111年6月8日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餐飲管理委員會通過 一、為餐飲管理之時效性及一致性,並提升餐飲服務品質,依餐飲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餐飲價格及品項相關運作機制如下: (一)零售業者商品價格調漲、新增品項、停售及試賣,無須提本校備查。(二)其餘非屬零售業之商品價格調漲、新增品項、停售及試賣機制如下: 1、價格調漲、新增品項:廠商須提送審資料予經營管理二組寄送餐管委員審閱,若無意見即由經營管理二組核定後提餐管會報告;若有意見則提交膳食小組召開會議討論,達成共識由經營管理二組核定後提送餐管會報告,無法達成共識則提餐管會投票表決。 (1)價格調漲:廠商須提送調漲申請表(如附表1)、品項、價格、日期、原因、相同品項之市調價格及前次調漲時間等資料送審。經核定後,須於調漲一週前於櫃檯前公告調漲品項、價格、日期及原因。 (2)新增品項:廠商須提送申請表(如附表2)、品項、價格、圖片、營養分析表及相同品項之市調價格等資料送審,經核定後開始販售。 2、停售品項:廠商提出停售品項申請,由經營管理二組核定後提餐管會報告,須於停售一週前於櫃檯前公告。 3、新品試賣:廠商提出試賣申請表(如附表3)、品項、價格及圖片,由經營管理二組核定後,寄送相關資料給全部委員參閱。於試賣一週前於櫃檯前公告品項、價格,試賣不得超過二個月,且試賣期結束前二週應提出正式販售申請。 三、營業時間依契約及廠商承諾事項執行,如有變更廠商需依契約流程發函本校提出申請,並經本校同意後實施。 四、櫃位調整: (一)新進廠商依所提之櫃位進駐,依場地租賃契約規定,決標後開始營業一年內,非經本校同意不得更換協力廠商。 (二)依場地租賃契約規定,營業滿一年後,若需要更換協力廠商,由各契約廠商來函提出申請,依校內程序簽核後,提送餐飲管理委員討論。 應提送內容包括新進櫃位之販售品項名稱、營養分析表、價格、照片等。 五、招商評選委員組成及人數: (一)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餐管會委員及校內外專家學者組成,於開標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擔任。其中餐管會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餐管會教職員工代表至少一人,且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二)六家及台南校區評審委員名單由各校區提供,以符合用餐對象之需求。 六、本作業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相關法令、契約規定及本校餐飲管理委員決議辦理。 七、本作業須知經餐飲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1-03-18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餐飲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餐飲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111年1月5日第1100051022號簽奉校長核定 111年3月18日第1110009207號簽奉校長修正 一、為管理本校餐飲等相關事宜,依教育部暨衛福部頒行之「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規定, 設置餐飲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為維護全體教職員工生食品安全、提供優良飲食環境及管理本校餐飲等相關事宜,本校於陽明校區及交大校區成立兩校區餐飲管理委員會。 三、本會成員如下: (一)陽明校區 1.召集人:由校區總務一級主管擔任。 2.當然委員:經營管理一組組長。 3.遴選委員:教師代表二人、學生代表四人、職員代表一人;教師代表由各學院推薦代表一人及總務處推薦若干人,由校長圈選擔任; 職員代表(包括正式職員、約用職員)及學生代表分由人事室及學生會陽明分會負責產生之,任期一年。 (二)交大校區 1.召集人:由校區總務一級主管擔任。 2.當然委員:經營管理二組組長。 3.遴選委員:教師代表七人、學生代表十一人、職員代表二人、工友代表一人;教師代表由各學院推薦代表一人及總務處推薦若干人, 由校長圈選擔任;職員代表(包括正式職員、約用職員各一人)、工友代表及學生代表分由人事室、總務處及學生會交通分會負責產生之,任期一年。 (三)本會執行單位為總務處,兩校區委員會執行秘書由經營管理一、二組組長分別擔任。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餐飲經營事宜。 (二)審議餐飲廠商績效評鑑。 (三)督導餐飲廠商秉持服務熱誠提供營養、安全、衛生之餐飲。 (四)其他餐飲管理相關事宜。 五、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下設膳食小組,由教師代表至少一人、職員代表至少一人及餐管會全體學生代表組成。膳食小組由兩校區委員會執行秘書召集,協助餐飲管理、諮詢及處理餐飲管理作業須知明定之小組任務等相關事宜, 並向本會提供建議,原則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但無議案得免開。 七、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及餐飲廠商負責人列席。 八、本會之各項決議簽請總務長核定,並提總務會議報告。 九、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