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日期:113-12-26
發布單位:事務一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活動場地管理注意事項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活動場地管理注意事項 113年12月26日第1130059747號簽奉總務長核定 一、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為有效管理總務處所屬活動場地(以下簡稱場地)之使用及拍攝,特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使用本校區場地應愛惜公物及設備,不得任意釘掛、黏貼牆壁。違規張貼、懸掛或架設等物,由管理單位逕行清除,不再通知;活動結束後張貼於海報架之海報及標示應即刻清除,張貼於校園公告欄之海報及標示應於24小時內清除完畢。 三、 本校區場地未經本校同意不得增設座位,超額入場;禁止放置易燃品;法定逃生通道,禁止放置桌椅等妨害逃生障礙物。 四、 本校區室內場地禁止吸菸、嚼口香糖、檳榔或攜入食物、飲料,場地應保持整潔,活動結束後應恢復原狀;若地毯污穢應委請專業清潔人員處理復原。 五、 本校區場地未經許可,不得擅接、改變電源路線、擅用電器設備或電源延長線。 六、 申請單位申請之活動內容及申請單位名稱與對外文宣資料需一致,若未遵守本校得不受理該申請單位一年內之本場地使用申請。 七、 本校區場地如發生空襲、震災或火災等意外事件,申請單位應採取逃生避難措施,負責指導人員疏散,以維護安全。安全門燈、緊急照明燈及特定用途之擺設物不得移作他用。 八、 本校區場地機房、控制室未經允許禁止進入;燈具、銀幕、燈桿或吊桿,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操控;借用器材若有毀壞應負賠償責任。 九、 本校區場地禁止播放未獲授權影片、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十、 本校區場地僅提供該場所之固有設備為範圍,若須另加佈置,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不得破壞或改變原狀。活動結束,申請單位應即自行拆除清理並運離本校;否則,本校得僱工清理,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十一、 申請單位應負責維持本校區場地周邊道路停車秩序,禁止併排、逆向停車、違規迴轉;總務處得視情況要求申請單位提送租借當日交通管理計畫。 十二、 申請單位之載客或運貨車輛禁止進入迴廊、廣場。若因為未遵守造成事故,須全權負責。 十三、 申請單位於申請使用本校區場地時應預估參與人數,妥善宣導於離場前至自動繳費機繳費,以免造成本校區出入口堵塞。若未遵守而致本校交通堵塞,本校得不受理該申請單位一年內之本場地使用申請。 十四、 申請單位違反以上規定造成本校損失時,應照價賠償,由保證金抵扣,餘額無息退還。如保證金不敷支付或未繳保證金者,由申請單位負責理賠外,本校得不受理該申請單位一年內之本場地使用申請。 十五、 各場地除戶外烤肉區外全面禁止用火。用火或噴煙等如造成消防設施啟動或場地設備毀損者,需全權負起恢復原狀之責任,並照價賠償損失。 十六、 各場地採線上申請,審核通過後,場地管理單位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使用日七日曆天前完成繳費事宜。 十七、 使用戶外公共區域應遵守規範如下: (一)活動進行時請控制音量,避免影響周邊館舍及居民。 (二)活動請務必於22時前結束,如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撤場,需另借隔日時段進行撤場作業。 (三)燈光與音響設備需自備發電機,相關空氣與噪音管制、周邊保護與消防措施請確實執行。 十八、 本注意事項經總務長核定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10-23
發布單位:經營管理一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人良閣活動場地提供使用規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人良閣活動場地提供使用規則 110年5月12日簽奉總務長核定 113年10月22日簽奉總務長核定修正 一、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為有效管理陽明校區人良閣活動場地,特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訂定本規則。 二、 本活動場地如需設定門禁,採線上申請,審核通過後得以借用。申請流程:本校單一入口網 / 校務資訊 / 會議中心場地管理系統 / 公共區域門禁管理系統 / 點選門禁授權申請。 學生社團例行活動依學務處課輔組活動申請流程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使用本活動場地,應愛惜公物及設備,若因不當使用,而造成事故發生或損毀,借用單位負責人或借用人(以下均稱借用人),應負擔賠償責任。 四、 本活動場地設備提供使用相關規定如下: (一) 冰箱:區分為公用冰箱及付費冰箱 1. 公用冰箱: (1) 物品須使用標籤註明活動名稱、時間及聯絡人。 (2) 未註明及超過活動時間後,仍放置於冰箱內之物品一律清除不得異議。 2. 付費冰箱: (1) 採書面申請,租用以月為單位,每月新臺幣150元。 (2) 食品類儲存須以保鮮盒或瓶罐裝妥,放置專用置物盒內;如發現已過期、腐壞食品未清理,場地管理人員得逕行處理與清除,借用人不得異議。 (3) 隨手關緊冰箱門,置放之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二)儲物櫃: 1. 採書面申請,租用以月為單位,每月新臺幣150元。 2. 儲物櫃內外不得任意塗污、張貼貼紙、宣傳物品、紙張等。 3. 嚴禁放置違禁品、易燃物品、危險化學品、爆炸性物品、動物和易腐壞物品。為維護校園安全,場地管理人員有權檢查任何儲物櫃內之物品,若發現存放以上違反物品,立即取消使用儲物櫃資格。 4. 借用人應隨時鎖門,善盡租用責任,避免存放貴重物品,如發生失竊,本校概不負責。 5. 借用人忘記儲物櫃密碼,請勿擅自開鑿門鎖破壞儲物櫃,應向總務處經營管理一組 (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申請解鎖;惟每學期只可申請解鎖限二次,第三次則取消使用儲物櫃資格。 (三)注意事項: 1. 使用電器設備前應詳閱使用手冊及遵守使用原則,若發現電器設備故障,請務必通知場地管理人員處理,切勿自行修理、拆卸電器設備,以免發生意外。 2. 禁止使用明火類用具,例如:卡式爐(瓦斯爐)。 3. 僅提供固有設備,不得破壞室內既有設施,若有另加佈置需求,須先徵得場地管理人員同意 4. 場地內不得任意釘掛、黏貼牆壁等,亦不得將其他空間設備移入室內。如有損壞,須照價賠償。 5. 場地內之木質傢俱(餐桌)不適合接觸高溫物品,放湯鍋、餐盤、熱茶等物品時,請務必使用隔熱墊。 6. 本場地為公共空間,借用人本場地為公共空間,借用人須須自行保管個人財物,如有遺失,管理單位自行保管個人財物,如有遺失,管理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不負保管之責。 7. 場地復歸與清潔 (1) 活動結束後,借用人應負責將場地清潔乾淨並恢復原狀,內容包含清潔桌面、水槽(含濾網)、設備及會場,物品設施確實歸回原處,關閉電器(冰箱除外)、冷氣及電燈等電源,並將門及窗戶關上。如有違規張貼、懸掛或架設等物,由場地管理人員逕行清除。 (2) 個人物品及活動過程所產生之廢棄物應自行攜出,不得傾倒於水槽內,以免堵塞排水管,倘不當使用造成水管阻塞,借用人須負責維修費用。 (3) 本場地遇有清潔管理或安全維護等工作需要,場地管理人員得逕行進入借用空間,不需先經借用人同意。 (4) 借用人如未將場地恢復原狀,管理單位得逕行派員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另管理單位得視情形不受理該借用人未來之申請。 五、 本活動場地使用,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受理該單位、團體或個人自借用日起3月內之使用申請。 (一)無故不到達2次(含)者。 (二)超時使用且影響下一時段之使用者。 (三)未將個人物品及活動過程中所產生之廢棄物、垃圾自行攜出。 (四)傾倒穢物於排水管,堵塞排水管。 (五)活動結束離開前未將門窗、電器(冰箱除外)、冷氣及電燈等電源關閉。 (六)未經許可使用付費冰箱及儲物櫃。 (七)經認定有違規使用,且情節重大者。 六、 超時使用,超過1小時視為一時段計費,需補繳延遲使用時段費用。 七、 借用人應負責維持場地內秩序、公共安全與環境清潔,並應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監督指導。 八、 使用期間如違反本規則或「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本校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並依法處理。 九、 本規則經本校區總務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05-24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11年12月9日111學年度第1次總務會議通過 113年5月24日112學年度第1次總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總務處為有效管理所屬室內外活動場地(以下簡稱場地)之使用及拍攝等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秉持校園中立,本要點所有場地僅供學術、藝文、演藝、慶典、集會及康樂活動使用,如屬政治性、宗教性及商業性等相關宣傳與活動應專案申請,經總務長同意後方可使用。 三、本場地申請程序如下: (一)採線上申請,審核通過後得以使用,惟優先提供校內單位使用為原則。 (二)經審核通過,若有取消場地使用之需要,除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使用日七日曆天前完成取消場地,已繳交費用全數退還;七日曆天內取消,僅退保證金;如申請單位擬變更場地使用計畫,應於使用日十四日曆天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概不受理。 四、本場地收費標準如下: (一)場地各項收費及保證金計算標準如附表。 (二)全校性重大活動(校慶、畢業典禮、新生入學、校級會議、校長有約、圍場閱卷、招生活動、慰靈公祭、加袍(冠)及授袍典禮,校內行政措施舉辦之活動),免收各項費用。 五、使用本場地之申請單位應依行政院訂頒「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規定,於場地「舉辦活動」、「場地委外」、「場地出(租)借」或「從事有風險之實驗」時,根據其活動及場地風險屬性,額外投保並保額加倍,再附加活動舉辦期間責任(包含僱主責任)等類似相關保險,本校得視活動舉辦情形,於使用日五日曆天前請申請單位提供保單予本校備查。 六、本校因緊急需要無法按原申請時間提供場地,得於使用日十四日曆天前通知申請單位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管理單位應通知申請單位補繳或退還差額;申請單位不能或不願變更者,本校得取消原核准,已繳納之各項費用無息退還。 七、本場地管理單位總務處各組得依場地特性,另訂各場地管理注意事項。 八、申請單位使用本場地應遵守本要點及場地管理注意事項之規定,如因不當使用導致設備故障或場地毀損,申請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九、本要點管理之場地,如有下列情事者,本校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除沒收保證金外,本校得不受理該申請單位一年內本場地使用申請。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者。 (二)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三)使用時有損本校場地建築與設備者。 (四)參與活動人員不遵守本校規定,有妨害正常公務推行或影響校園安全行為者。 (五)違反本要點或場地管理注意事項者。 十、借用本場地進行戲劇、廣告、商業攝影活動時,申請單位應向場地管理單位申請借用,並提供拍攝企畫書經秘書處審核通過後始得拍攝。 十一、 本要點經總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2-01-12
發布單位:事務二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活動場地管理注意事項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活動場地管理注意事項 112年1月12日第1110057377號簽奉總務長核定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為有效管理總務處所屬活動場地(以下簡稱場地)之使用及拍攝,特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使用本校區場地應愛惜公物及設備,不得任意釘掛、黏貼牆壁。違規張貼、懸掛或架設等物,由管理單位逕行清除,不再通知;活動結束後張貼於海報架之海報及標示應即刻清除,張貼於校園公告欄之海報及標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清除完畢。 三、本校區場地未經本校同意不得增設座位,超額入場;禁止放置易燃品;法定逃生通道,禁止放置桌椅等妨害逃生障礙物。 四、本校區室內場地禁止吸菸、嚼口香糖、檳榔或攜入食物、飲料,僅戶外場地開放飲食,場地應保持整潔,活動結束後應恢復原狀。 五、本校區場地未經許可,不得擅接、改變電源路線、擅用電器設備或電源延長線。 六、本校區場地如發生空襲、震災或火災等意外事件,申請單位應採取逃生避難措施,負責指導人員疏散,以維護安全。安全門燈、緊急照明燈及特定用途之擺設物不得移作他用。 七、本校區場地機房、控制室未經允許禁止進入;燈具、銀幕、燈桿或吊桿,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操控;借用器材若有毀壞應負賠償責任。 八、本校區場地禁止播放未獲授權影片、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九、本校區場地僅提供該場所之固有設備為範圍,若須另加佈置,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不得破壞或改變原狀。活動結束,申請單位應即自行拆除清理並運離本校;否則,本校得僱工清理,費用由使用單位負擔。 十、申請單位應負責維持本校區場地周邊道路停車秩序,禁止併排、逆向停車、違規迴轉;總務處得視情況要求申請單位提送租借當日交通管理計畫。 十一、申請單位於申請使用本校區場地時應預估參與人數,事先向事務二組駐衛警察隊申請停車證及妥善宣導於離場前至自動繳費機繳費,以免造成本校區出入口堵塞。若未遵守而致本校交通堵塞,本校得不受理該申請單位一年內之本場地使用申請。 十二、申請單位違反以上規定造成本校損失時,應照價賠償,由保證金抵扣,餘額無息退還。如保證金不敷支付或未繳保證金者,由申請單位負責理賠外, 本校得不受理該申請單位一年內之本場地使用申請。 十三、各場地採線上申請,申請通過後,場地管理單位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使用日七日曆天前完成繳費事宜。線上審核流程如下: (一)光復校區大禮堂:申請人送單→申請單位主管審核→事務二組審核→總務長或其授權人決行。 (二)光復校區資訊館國際會議廳:申請人送單→申請單位主管審核→事務二組審核決行。 (三)博愛校區賢齊館:申請人送單→申請單位主管審核→博愛校區總務處辦公室審核→總務長或其授權人決行。 (四)戶外公共區域:申請人送單→申請單位主管審核(本校學生社團須填輔導單位)→事務二組審核決行。 十四、申請使用本校區戶外區域,若為校外單位舉辦活動、校內教師教學研究,及校內單位舉辦活動有園遊會、演唱會、搭棚架或舞臺設施者,須先專案簽請總務長核准,始可進行線上申請。 十五、各戶外場地除烤肉區外禁止用火(營火、火舞),如須使用明火,須先專案簽請總務長核准,始可進行線上申請。使用明火需於企劃書內詳列防火緊急措施(急救人員、急救措施、保險、消防設備、課外組承辦人員與指導老師在場)。 十六、使用各場地應遵守相關規範如下: (一)光復校區大禮堂: 1.禮堂碼頭鄰近學人村,為將夜間撤場噪音影響減至最小,故使用時間最晚至22時(含撤場時間),如未在最晚使用時間內完成撤場,須另借隔日進行撤場作業。 2.燈光與音響有外接之單位,請自備發電機(放置於碼頭旁,並做好噪音與柴油味道的預防措施,發電機周邊保護措施與消防措施也請確實執行)。 3.大廳牆面禁止張貼海報,單獨使用大廳完畢,應洽請管理員會勘確認完成善後清理工作。 (二)戶外公共區域: 1.活動進行時請注意音量控制,避免影響周邊館舍。 2.使用時間最晚至22時(含撤場時間),如未在最晚使用時間內完成撤場,須另借隔日進行撤場作業。 3.燈光與音響設備需自備發電機(放置於會場旁,並做好噪音與柴油味道的預防措施,發電機周邊保護措施與消防措施也請確實執行)。 十七、本注意事項經總務長核定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