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日期:112-06-05
發布單位:事務一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校園交通管理細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校園交通管理細則 111 年 6 月 5 日本校 111 學年度第 2 次交通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一、為有效管理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內之各種停車識別證申請程序、數量、停車規定及考量人身交通安全之特殊管理原則,特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二、停車識別證申請程序:採線上申請,經事務一組審核通過後,至各通路繳費後至總務處聯合服務中心領取停車識別證。 三、停車識別證申請數量: (一) 每人合計以申請一張為限,汽機車擇一申請。 (二) 停車識別證以全校區停車格位數為上限核發為原則。學生住宿區依各區停車格位數核發為原則,申請數量超過停車格位數時,總務處得與學生會議定核發數量,並採電腦抽籤方式核發,未中籤之車輛可改申請共同停車區。 四、停車管理原則: (一) 停車識別證分區停車區域限制如下: 1. 分區停車限制期間為平常上班日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 2. 教職員工、非住宿生停車區域:宿舍停車區以外之教學區(教學大樓以東陽明路、醫學路、大學路與護理館周邊之真知路)與圖書資訊暨研究大樓、生物醫學大樓、傳統醫學大樓甲棟及守仁樓地下停車場汽車停車格。 3. 住宿生停車區域:分為山上住宿區(男一至三舍、女一至三舍)及山麓住宿區(男、女五舍),車輛限停放所屬宿舍區停車格。 4. 共同停車區:環山停車場、神農坡路活動中心北側路段、致和 園區、山下區(圖書資訊暨研究大樓北側、生物醫學大樓與傳 統醫學大樓甲棟周邊)停車格及守仁樓地下停車場機車停車格。 5. 西安街地下停車場:住宿西安樓會館人員及租用西安樓空間廠商之汽車,得申請停放地下室停車場;校園停車區域比照教職員及非住宿生辦理。 6. 廠商、校外車輛、身心障礙車輛及執行公務車輛不受停車區域限制,但不得停放「職務專用停車格」。 (二) 上班日上午八時前,下午五時後及星期例假日,除「職務專用停車格」及「身心障礙及婦幼專用停車格」仍需具相關職務或身分始得停放外,其他停車格不受停車區域限制,但應停放於汽機車停車格線內。 (三) 具汽車停車識別證車輛,凌晨一時至六時停放本校區「室內停車停場場」,包含圖書資訊暨研究大樓、生物醫學大樓、傳統醫學大樓甲棟、守仁樓地下停車場與實驗大樓騎樓下汽車停車格,每日加收隔夜停車費,「職務專用停車格」除外。 (四) 如停放室內停車場因特殊原因無法移置車輛,需事先向本校區事務一組提出申請,核准後得以停放且免收隔夜停車費;下班後可向本校區駐警隊值班同仁報備,上班日應至本校區事務一組補行申請。 (五) 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需申請汽車停車識別證。 (六) 校園廢棄車輛應每年至少於暑假進行一次清理工作,清理前應先於十五日前公告周知。 五、 特殊管理原則: (一) 因地形限制進入本校區之大型車輛,應由主辦單位事前向本校區事務一組申請核准;如校園無適當停放空間,本校區得拒絕大型車輛進入校園。大型車輛在校園道路不得任意迴轉,並應停放於指定之場所。 前項所稱「大型車輛」係指甲類、乙類大客車、逾三噸半(含)以上之貨車,以及工程施工車輛等。 (二) 因工程需要進出校園之車輛,施工單位須於開工前與本校區相關 單位召開工程協調會,並提出交通管理計畫,經總務長核定後實 施。 前項所稱工程,係指施工期間達三個月以上之工程。 六、 本細則經本校區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2-05-19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111年1月5日第1100050819號簽奉校長核定 112年5月19日第1120018296號簽奉校長修正 一、為管理校園交通相關事宜,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為有效率及公平處理校園交通資源分配、管理等相關事宜,本校於陽明校區及交大校區成立兩校區交通管理委員會。 三、本會成員如下: (一)陽明校區: 1、主任委員:由校區總務一級主管擔任。 2、當然委員:由校區學務一級主管擔任。 3、遴選委員:包括教師代表五人、職員代表二人、學生代表四人組成。 教師代表由各學院推薦代表一人及總務處推薦若干人,由校長圈選擔任;職員代表(包括正式職員一人、約用職員一人)及學生代表分由人事室及學生會陽明分會負責產生之,任期一年。 (二)交大校區: 1、主任委員:由校區總務一級主管擔任。 2、當然委員:由校區學務一級主管擔任。 3、遴選委員:包括教師代表十人、職員代表五人、學生代表六人組成。 教師代表由各學院推薦代表一人及總務處推薦若干人,由校長圈選擔任;職員代表(包括正式職員三人、約用職員二人)及學生代表分由人事室及學生會交通分會負責產生之,任期一年。 (三)本會執行單位為總務處,兩校區委員會執行秘書由事務一、二組組長分別擔任。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校園交通管理相關政策之諮詢與建議。 (二)審議因應校區停車資源及特性而訂定之各種停車識別證申請程序、數量、停車規定、車輛管理及停車空間規劃等管理細則。 (三)其它有關校園交通管理事宜。 五、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教師代表至少二人、職員代表至少二人及交管會全體學生代表組成。工作小組由兩校區委員會執行秘書召集,協助校園各項交通改善方案彙整及意見交流,並向本會彙報。原則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但無議案得免開。 七、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八、本會之各項決議除簽奉校長核定外,並提行政會議報告。 九、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2-05-18
發布單位:事務二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校園交通管理細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校園交通管理細則 112年5月18日本校111學年度第2次交通管理委員會通過 一、為有效管理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內之各種停車識別證申請程序、數量、停車規定及考量人身交通安全之特殊管理原則,特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第三十一點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二、停車識別證申請程序: 採線上申請,經事務二組審核通過後,至出納二組繳費後至事務二組駐警隊辧公室領取停車識別證。 三、停車識別證申請數量: (一)長時汽車停車識別證及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每人申請數量,依身份別限制如下: 1、教職員工:每人合計以申請二張為限。 2、計畫項下人員:每人以申請一張為限。 3、學生及退休人員:每人以申請各一張為限。 4、校友:每人以申請一張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為限。 (二)機車停車識別證:每人限申請一張。 (三)學生汽車停車識別證依本校區已規劃之白色停車格位數核發為原則,每學年核發張數以五百四十張為上限,並依申請機制抽籤核發。 四、停車管理原則: (一)校區內已規劃之藍色停車格(場),限貼有本校區當年度有效教職員工停車識別證車輛停放。白色停車格(場)為洽公車輛及其餘各類停車識別證車輛停放。 (二)具有二張之教職員工汽車停車識別證者,僅可擇一車輛於校內隔夜停車。 (三)所有機車(含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除貼有臨時機車停車識別證、交通管理人員放行者及公務機車外不得進入校園(電動輔助自行車除外)。 (四)因臨時有特殊需求需騎機車進入本校區之教職員工生或來賓,需事先向事務二組申請臨時機車識別證並黏貼於機車正前方明顯處以利識別。未依臨時機車識別證所示日期停放者,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辦理。特殊需求規定如下: 1、年度宿舍搬遷作業,機車入校日期以住宿二組通知為主。 2、教職員工生因身心不適或行動不便,需他人協助載送。 3、各單位辦理活動需搬運物品或器材等。 4、各單位行政業務需求。 (五)本校區各單位舉辦大型活動或會議時應事先主動與事務二組聯繫,告知時間及地點並確定停車位置、通知參加人員,以利交通管理人員在校門口查驗及引導有關來賓汽車進入指定區域停放。 (六)校園廢棄車輛應於每年9月進行一次清理工作,清理前應先於十五日前公告周知。 五、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個人行動器具管制: (一)個人行動器具於校區行駛速限為15公里,使用之運具應具足夠主動式照明設施,以利辨識。 (二)個人行動器具依法僅得承載一人,不得雙載。 (三)行駛於校區內應注意交通路況、減速慢行並禮讓行人,嚴禁單手騎乘或騎乘時使用3C產品。 (四)若有違規使用或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比照「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第二十點及第二十九點規定辦理。 六、光復校區環校機車道管制: (一)需以有效機車感應卡(教職員工生證、長距感應卡及臨時感應磁釦)感應進出,始得停放環校機車道之各機車棚。 (二)嚴禁將有效期限內之長、短距感應卡、臨時感應磁釦等私借、轉讓他人使用,及協助無證車輛通行閘門管制。 (三)若有違規使用情節將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辦理。 七、特殊管理原則: (一)大禮堂旁停車場及人社三館地下停車場每日凌晨零時至六時禁止任何車輛停放。 (二)資訊館前洽公停車位每次限停三十分鐘,禁止逾時停車。 (三)大學路C機車棚洽公停車區,每日凌晨零時至六時禁止任何車輛停放。 八、本細則經本校區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2-05-09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違規申訴處理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違規申訴處理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 112年5月9日第1120017736號簽奉總務長核定 一、為處理校園交通違規申訴事宜,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第三十二點之規定設立交通違規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簡稱申訴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考量不同校區校園交通資源、地理環境及管理模式等因素,為有效率及公平處理申訴案件,本校於陽明校區及交大校區分別成立申訴小組。 三、本申訴小組成員由事務一、二組組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由「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委員兼任,應包括教師及職員代表各一人,學生代表二人。教師及職員代表由總務長圈選,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選。任期與「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一致。 四、本申訴小組執行單位為事務一、二組。 五、本申訴小組任務為處理交通違規申訴案件,審議申訴書有無理由並做成決議,供交通管理單位據以執行或總務長裁決之參考。申訴書詳附件一 六、執行方式: (一)執行單位應於接獲申訴書後三個工作日內就違規事由進行查證,並檢附查證結果及申訴有無理由之初審意見送陳總務長裁示。 (二)經總務長裁定違規事由有經審酌之必要者,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案件送交該校區申訴小組成員審議。 (三)申訴小組成員應於收到申訴案次日起十四日內做成結論,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延長十四日。 (四)申訴小組成員於審議期限內未能完成表述意見者,視為放棄申訴案件審議權。 (五)審議案件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表述意見且有結果者,逕以當下結果做為裁決;若審議案件未達委員二分之一表述意見或已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表述意見但未做成結果時,逕送總務長裁決。 六、本要點經總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2-05-04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交流活動車輛調派經費補助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交流活動車輛調派經費補助要點 112年5月4日第1120016787號簽奉總務長核定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為促進跨校區師生行政、教學及研究等各項交流,並獲教育部合校設施經費補助之前提下,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經費補助係指交流活動人數達20人以上,單程距離達60公里以上,總務處無法調派公務車,且活動時間無法配合校際專車發車時間者。 三、車輛調派用途及經費補助額度如下: (一)校務、行政及校務發展等會議由合校相關經費支應。 (二)全校性團體活動(例如校慶、運動會):由合校相關經費支應。 (三)院系所與教學研究相關學術交流:由申請單位及合校相關經費負擔各半。 (四)學生社團交流活動:費用由申請單位及合校相關經費負擔各半,惟如合校經費尚可容納情況下,得依審核結果調整負擔比例;每社團每學期補助以一次為限,學生會主辦之活動不受每學期一次之限制。 四、本車輛調派使用,申請單位應填寫車輛派遣及經費補助申請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申請單位之主管或其授權人同意,於七日前向事務一、二組提出申請,奉總務長或授權人核准後始得協助調派車輛並給予經費補助。 五、本要點經總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2-03-29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交通管理收費標準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交通管理收費標準 112年3月29日本校11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有效管理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內之汽機車通行收費及違規處理費,特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第三十點之規定訂定本標準。 二、進入本校區之車輛,必須持有下列停車識別證或停車券,方得不以臨時停車計費方式停放於本校區指定區內,各類別識別證及停車券如下: (一)長時汽車停車識別證: 1、教職員工汽車停車識別證:發給在本校區服務之專兼任教師、職員、技術人員、計畫項下人員及退休人員。 2、學生汽車停車識別證:發給本校區之一般生。 3、在職專班汽車停車識別證:發給本校區之在職專班學生。 4、廠商汽車停車識別證:發給需長時在本校區工作之人員(如餐廳之員工、施工廠商、進駐廠商及送貨車輛)。 (二)貴賓汽車停車識別證:由秘書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三)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 1、教職員工計次汽車識別證:發給在本校區服務之專兼任教師、職員、技術人員及計畫項下人員。 2、學生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發給本校之學生。 3、退休人員及校友汽車停車識別證:發給本校退休人員及持有校友證且為非在校生身份之校友。 (四)汽車停車券 1、貴賓計次汽車停車券:由各單位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發給兼任教師、口試委員、課程及專題演講者、主辦之比賽裁判、採訪記者或其他協助校務發展委員會之各類委員。 2、優惠計次汽車停車券:由各單位依實際需求提出購買,發給本校區主辦活動、考試及會議之人員、社團指導老師、學分班學員及施工廠商等。 (五)機車停車識別證 1、教職員工機車停車識別證:發給在本校區服務之專兼任教師、職員、技術人員、計畫項下人員及退休人員。 2、學生機車停車識別證:發給本校學生。 3、廠商機車停車識別證:發給需長時在本校區工作之人員(如餐廳之員工、施工廠商、進駐廠商及送貨車輛)及校友。 4、臨時機車停車識別證:發給因臨時有特殊需求需騎機車進入本校區之教職員工生或來賓。 三、各類別汽機車停車識別證以一年一換為原則,申請時除須符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相關規定外,另須繳交停車規費,費率如下: (一)長時汽車停車識別證: 1、教職員工汽車停車識別證:第一張每年一千八百元;第二張起每張每年三千六百元。 2、學生汽車停車識別證:每年一千八百元。 3、在職專班汽車停車識別證:每年二千元整。其停車計費方式為: (1)週一至週五每日十六時至二十四時、週六及週日為免收費時段。 (2)其餘時段以學生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費率計收。 4、廠商汽車停車識別證:每年四千五百元。 (二)貴賓汽車停車識別證:經申請核准後免費核發。 (三)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 1、教職員工及學生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每年一百元。其停車計費方式為:每天分二個時段,分別為六時至二十四時、二十四時至六時,每一時段以三十元計收。 2、退休人員及校友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每年一百元。其停車計費方式為:每日免費停車一次,每次四小時為限,逾時以臨時停車收費標準計時收費。 (四)汽車停車券 1、貴賓計次汽車停車券:經申請核准後免費核發。 2、優惠計次汽車停車券:每張五十元,為停車當日單一車次使用,可折抵當日六時至二十四時停車費,其餘時段以臨時停車收費標準計時收費。 (五)機車停車識別證:每年一百元。 (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本校教職員工生得憑法定證明文件免費核發停車識別證一張。 四、以學年度為基準按月收費之停車識別證,申請當月整月計費,繳回當月整月不計費,當月申請當月繳回,仍須計一個月費用,未屆期停車識別證可辦理退費。惟本要點第三點第三及五款之停車識別證不得辦理退費。 五、本校區停車場臨時停車收費標準如下: (一)無本校區停車識別證或停車券之汽車,採計時收費,但入校三十分鐘內免收費,惟借道穿越光復校區之無本校區停車識別證車輛及在職專班汽車停車識別證、退休人員及校友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者,無前三十分鐘免收費之優惠。 (二)汽車採計時收費,每小時三十元,停車逾三十分鐘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以三十元計收,爾後每三十分鐘以十五元計收;以此類推按時收費。 (三)校友及本校區退休人員憑證明文件每日免費停車一次,每次以四小時為限,逾時以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收費。若使用次數頻繁者,亦可考量申請退休人員及校友汽車計次停車識別證,以加快通行速度。 (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駕駛人憑本人有效期限內法定證明文件得享每日免費停車一次,每次四小時為限。逾時以臨時停車收費標準半價收費。 (五)領有有效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及合法車牌之多元計程車載乘本校教職員工生,乘客在車内且出示教職員工識別證或學生證後,該離校車次得免收停車費。 (六)除教職員工及學生汽車停車識別證可於校區內免費隔夜停車,其餘各類汽車停車識別證若於校區內隔夜停車,以臨時停車費費率計時收費。 (七)隔夜停車時間定義:每日凌晨零時至六時。 六、違規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汽車三百元,機車二百元;汽機車鎖扣處理費二百元另計。 (二)違規停放於身心障礙及婦幼專用停車格者,違規處理費數額依前項額度四倍計算。 七、汽機車停車識別證因換車、車體損換、失竊或其他因素申請換發,持舊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得免費換發,但換車以每證每學年免費換發一次為限。若因換車換發次數一次以上者或舊證遺失需繳交換證工本費(汽車一百元、機車十元)後,重新核發。 八、因業務需要進出校園之警備、消防、救護、郵政、電信及電力等車輛免收停車費。 九、本標準所提各類發行之停車識別證及停車券,若有未盡事宜,得由事務二組簽請總務長核定之。 十、本標準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交通管理收費標準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交通管理收費標準 112年3月29日本校11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有效管理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內之汽機車通行收費及違規處理費,特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第三十點之規定訂定本標準。 二、進入本校區之車輛,必須持有下列停車識別證或停車劵,方得不以臨停計費方式停放於本校區指定區內,各類別識別證及停車劵如下: (一)汽車停車識別證及停車劵 1.教職員工汽車停車識別證:以學年度核發,發給本校區服務之專兼任教師、職員、技術人員、計畫項下人員。 2.學生汽車停車識別證:以學年度核發,發給本校學生;另依據住宿與否,區分為非住宿生汽車停車識別證、山上住宿生汽車停車識別證、山麓住宿生汽車停車識別證。 3.環山汽車停車識別證:以學年度核發,發給本校區申請停放環山汽車停車場之教職員工生。 4.貴賓汽車停車識別證:以學年度核發,由秘書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5.廠商汽車停車識別證:按申請月份核發,發給需長時在本校區工作之人員(如餐廳之員工、施工廠商、進駐廠商及送貨車輛)。 6.貴賓計次汽車停車劵:由各單位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發給兼任教師、口試委員、課程及專題演講者、主辦之比賽裁判、採訪記者或其他協助校務發展委員會之各類委員。 7.優惠計次汽車停車劵:由各單位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發給本校主辦活動、考試及會議之工作人員、社團指導老師、研究受試者、學分班學員、簽約維護廠商及住宿會館人員。 (二)機車停車識別證 1.教職員工機車停車識別證:以學年度核發,發給本校區服務之專兼任教師、職員、技術人員、計畫項下人員。 2.學生機車停車識別證:以學年度核發,發給本校學生;另依據住宿與否,區分為非住宿生機車停車識別證、山上住宿生機車停車識別證、山麓住宿生機車停車識別證。 3.環山機車停車識別證:以學年度核發,發給本校區申請停放環山機車停車場之教職員工生。 4.廠商機車停車識別證:按申請月份核發,發給需長時在本校區工作之人員(如餐廳之員工、施工廠商、進駐廠商及送貨車輛)。 5.貴賓計次機車停車劵:由各單位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發給兼任教師、口試委員、課程及專題演講者、主辦之比賽裁判、採訪記者或其他協助校務發展委員會之各類委員。 三、各類別汽機車停車識別證以一年一換為原則,申請時除須符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相關規定外,另須繳交停車規費,費率如下: (一)汽車停車識別證及停車劵 1.教職員工及學生汽車停車識別證:每年六千元。 2.環山汽車停車識別證:每年兩千四百元。 3.貴賓汽車停車識別證:經申請核准後免費核發。 4.廠商汽車停車識別證:停放校區內:每月一千元;停放西安會館地下停車場:每月三千元。 5.貴賓計次汽車停車券:經申請核准後免費核發。 6.優惠計次汽車停車 劵:分為上午、下午及晚間三個時段,每時段收費五十元,二個時段及三個時段皆收費一百元。 (二)機車停車識別證及停車劵 1.教職員工及學生機車停車識別證:每年九百元。 2.環山機車停車識別證:每年三百六十元。 3.廠商機車停車識別證:每月二百元。 4.貴賓計次機車停車 劵:經申請核准後免費核發。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本校教職員工生得憑法定證明文件免費核發停車識別證一張。 (四)其他汽車收費規定:凌晨一時至六時停放本校區「室內停車場」,隔夜停車費每日一百元。 四、以學年度為基準按月收費之停車識別證,申請當月整月計費,繳回當月整月不計費,當月申請當月繳回,仍須計一個月費用;教職員工生離校,未屆期停車識別證費可辦理退費,但廠商不辦理退費。 五、本校區停車場臨時停車收費標準如下: (一)無本校區停車識別證或停車 劵之車輛,採計時或計次收費,但入校三十分鐘內免收費。 1.汽車:採計時收費,每小時三十元,停車逾三十分鐘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以三十元計收,爾後每三十分鐘以十五元計收;以此類推按時收費。 2.機車:停車逾三十分鐘採每日每次計次收費,每次收費三十元。 (二)實習學生、校友及本校區退休人員憑證明文件每日免費停車一次,每次以四小時為限,逾時以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收費。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駕駛人憑本人有效期限內法定證明文件每日免費停車一次,每次四小時為限。逾時以臨時停車收費標準半價收費。 (四)領有有效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及合法車牌之多元計程車載乘本校教職員工生,乘客在車内且出示教職員工識別證或學生證後,該離校車次得免收停車費。 六、違規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汽車六百元,機車二百元;汽車鎖扣處理費五百元,機車三百元;汽車拖吊處理費一千元,機車六百元均另計。 (二)違規停放於身心障礙及婦幼專用停車格者,違規處理費數額依前項額度二倍計算。 (三)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教職員工須繳違規處理費三百元,學生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七、汽機車停車識別證因換車、車體損換、失竊或其他因素申請換發,持舊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得免費換發,若舊證遺失需繳交換證工本費 汽車二百元、機車一百元後,重新核發。 八、因業務需要進出校園之警備、消防、救護、郵政、電信及電力等車輛免收停車費。 九、本標準所提各類發行之停車識別證及停車劵,若有未盡事宜,得由事務一組簽請總務長定之。 十、本標準經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 112年3月29日本校11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校園安寧,有效管理校園車輛及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車輛包括進入本校之汽、機車及自行車。 三、本要點交通管理項目包括校園交通管理、停車場管理、停車識別證管理、車輛違規處理、違規申訴及廢棄車輛管理。 四、本要點之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事務一、二組。 第二章 校園交通管理 五、本校交通管理原則如下: (一)校園速限30公里,進入校園之車輛應減速慢行,並遵守校園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與禁止規定,以及交通管理人員指示方向,並應依使用性質及規定位置停放車輛。 (二)洽公停車格限停30分鐘,應依標示開放時間限時停放。 (三)因執行公務須進入徒步區或停放於非停車格線內之車輛,應事前向管理單位申請,始得通行或停放,並應於執行公務完成後即刻駛離。 (四)私有車輛,嚴禁在校園內利用學校水源洗車。 (五)車輛進出校門時,應減速慢行。 (六)車輛禁止在校園內暖車或怠速停放。 (七)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校園,違者逕行移除或報警處理。 (八)需使用卸貨停車格裝卸貨物者,於許可時間內得於卸貨停車格停車裝卸貨物,逾時應移往一般停車格。 (九)進出本校車輛管制出入口,禁止於前車通過時,跟車進出。 (十)校園內可通行自行車,但必須遵守一般交通規則。 第三章 停車場管理 六、本校停車場區分為室內停車場及戶外停車場,「室內停車場」係指附屬於本校建築物空間內,依規定劃設停車格之停車場。「戶外停車場」係指校園道路兩旁及特定區域劃設停車格之停車場。 七、本校停車格依其使用性質劃分如下: (一)汽車:「一般停車格」、「教職員工優先停車格」、「身心障礙及婦幼專用停車格」、「職務專用停車格」、「洽公停車格」及「卸貨停車格」等六類。 (二)機車:「一般停車格」、「身心障礙及婦幼專用停車格」及「洽公停車格」等三類。 「職務專用停車格」指本校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及總務長特別核定者之職務專用停車格。 八、自行車必須停放在本校指定之車棚內、路邊腳踏車架上、地下室內或停放區內。 九、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使用,本校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十、車輛使用人對於停車場之各項設施,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故意或過失而有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章 停車識別證管理 十一、凡本校教職員工生在校園行駛或停放汽機車者,應先至管理單位申請停車識別證。 十二、停車識別證之申請,限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所經營之事業體名下之車輛,申請使用之車輛須符合交通相關法令規範。 十三、大一新生不得申請機車停車識別證。 十四、陽明校區大一新生不得申請汽車停車識別證。 十五、學年度核發之停車識別證發行數量應考量各校區停車格位總數量。 十六、申請本校發行之各種停車識別證時,須依類別及所屬校區申請並繳交停車規費。 十七、進出校園之車輛,交通管理人員應確實查核。未具有本校停車識別證及停車劵者,應繳清臨時停車費後離校。 十八、汽機車過戶、換車或換牌,須至管理單位辦理變更停車識別證。 第五章 車輛違規處理 十九、校園內行駛之車輛除須遵行一般交通規則,尚不得有下列各項行為,否則以違規論處: (一)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超載或逆向行駛。 (二)汽車行駛於道路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繫安全帶者。 (三)汽機車跨越中線行駛、停止線前未依規定停車、減速路段未依規定煞車減速、逆向行駛、未依速限規定行駛、夜間行駛未開大燈、不依指定路線行駛。 (四)車輛未依規定停放於指定區域、逆向停車、停車超出停車格線、停放「洽公停車格位」、「卸貨停車格」超過30 分鐘及未具職務停放「職務專用停車格」。 (五)停車識別證未依規定置放或黏貼、轉讓或借予他人使用。 (六)未具有經縣市政府核發相關身分(身心障礙、婦幼或其他)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車牌之車輛停放於指定身分之專用停車位。 (七)未經申請許可,行駛或停放於本校行人徒步區。 二十、校園車輛違規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違規行為依情節輕重,得以口頭勸導、開勸導單、加鎖、拖離或開立交通違規事件通知單。 (二)拖離時若有鎖車於他物之情形,本校得僱工開鎖或鋸鎖。 (三)教職員車輛違規,視情節嚴重性,併送所屬單位或相關委員會議處。 (四)學生車輛違規,視情節嚴重性,併送學務處議處。 (五)下列嚴重違規情事經總務長核定,得依情節輕重取消停車識別證權限或車輛入校權利: 1.校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體傷。 2.重複被舉發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3.重複未依規定停放於指定區域。 4.車輛行駛超過速限、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行人或其他車輛有安全疑慮者。 5.將停車識別證轉讓或借予他人使用。 6.停車識別證不符者或使用偽造之停車識別證者。 7.車輛違規未繳清違規處理費。 8.未遵循使用規範、交通管理人員之管制或未經同意擅動設備,致生交通秩序危害或財物損害者,除論處外另需賠償致生之損害。 9.其他重大違規事項。 二十一、違規車輛應於取締日改正違規事實,未改正者本校得按日連續告發。 第六章 違規申訴 二十二、車輛駕駛人不服交通違規事件通知單所載之事項或處置時,應先繳交違規處理費為原則,於期限內向管理單位(依違規事由發生地)以書面提交申訴書及佐證資料。 二十三、申訴書應於違規發生日起十日內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得於申訴書內說明後請求延長上述期限。若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需檢附受處分人之委託書。 二十四、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管理單位逕行查證後由總務長核定。 (一)違規事由明確無審酌之必要者,視為申訴無理由。 (二)經交通違規申訴處理小組裁定過之同一案件,且無新事證提出者。 二十五、違規事由有經審酌之必要者,送交通違規申訴處理小組審議。 二十六、申訴案件作成結果後,管理單位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案件果通知申訴人,並據以執行。 第七章 廢棄車輛管理 二十七、廢棄車輛包含以下情形: (一)汽機車: 1.停放於校園久未移動。 2.無牌照。 (二)自行車: 1.無把手者。 2.無騎乘坐墊且外觀老舊者。 3.兩輪缺一者。 4.輪胎破損嚴重者。 5.鏈條斷裂且鏽蝕嚴重者。 6.其他依車輛之外觀,足以認定為不堪使用者。 7.因違規被拖離三個月以上未領回者。 二十八、管理單位應定期執行廢棄車輛清理工作,被視為廢棄車輛者經本校張貼通知書十五日,逾期未移離原處、或與管理單位聯繫,本校得集中放置管理,無人認領者將逕行以廢棄車輛處理。 第八章 附則 二十九、本校校園交通規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道路交通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十、停車識別證種類及申請費用、臨時停車及違規處理費等各項收費規定,由管理單位訂定相關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十一、為維護校園環境,考量校區停車資源及特性,各種停車識別證申請程序、數量、停車規定及車輛管理,因地形特性,考量人身交通安全之特殊管理原則,由管理單位訂定相關細則,經所屬校區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三十二、交通違規申訴處理小組組成及審議方式由管理單位訂定相關規則,簽奉總務長核定後實施。 三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1-11-17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汽車派遣實施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汽車派遣實施要點 111年6月14日第1110023149號簽奉總務長核定 111年11月17日第1110049717號簽奉總務長修正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為公務車輛之調派使用有所依循,特依據行政院發布事務管理手冊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人員,平常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三、本要點管理車輛為總務處光復校區負責管有之公務車輛,計有公務小轎車三輛及中型巴士一輛可供派車,惟隨預算及節能政策因素採逐年汰除車輛方式執行,管理單位得視現有可派車數量資源依本要點規定通知申請單位是否同意派車。 四、本校區公務車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一)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二)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三)經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之團體活動。 (四)緊急事故或非屬上列各項臨時性公務用車,經申請核准者。 (五)中、大型巴士除參加校級活動或特殊原因經申請核准者外不可申請派車。 五、本校區公務車輛調派使用,申請規定如下: (一)使用人應填寫派車單,並附相關證明文件(開會通知等),經申請單位之主管或其授權人同意後,於三日前向事務二組提出申請後始得派車。 (二)事務二組將視使用人數多寡,路程遠近,公務緩急審核核可後始得派車。 (三)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乘車人如須另赴他處洽公,應補填派車單。 (四)派車單所列行程,除有安全顧慮者外駕駛人不得臨時變更行程,用車人員亦不得臨時以任何理由更改行程。 (五)調派使用公務車輛,以送達為主。 (六)為便於車輛管理及核計費用,乘車人於用車結束後,須於派車單上簽名並註記到達時間及核計公里數。 (七)車程如超過北至台北、南至台中之地區僅限提供考試押卷等支援業務,其餘非經總務長或其授權人核准不予借用。 六、本校區公務車輛調派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調派車輛: (一)用車事由不詳。 (二)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 (三)塗改到達地點。 (四)日期不符者。 (五)因臨時無車或無人得調派者。 七、公務車依附表規定計費標準收費。 八、本要點經總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0-10-12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務車輛增購、汰換及租賃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務車輛增購、汰換及租賃要點 110年10月12日本校110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以自籌收入支應公務車輛增購、汰換及租賃,應本撙節及符合經濟效益原則,以確有實際需要者為限。 三、本校以自籌收入支應公務車輛增購、汰換及租賃經費動支作業程序: (一)總務處就現有公務汽車車輛數、車況及駕駛員實際需求審慎評估,經評估後確有需求,報教育部轉行政院核定後,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購置作業。 (二)公務機車經校長核准後逕行購置。 四、本校公務車輛增購、汰換及租賃,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公務車輛編列標準辦理,各項配備不得逾越該標準之規定。 五、本校以非自籌收入支應公務車輛增購、汰換及租賃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