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依「大學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享有自治權,於本校場域內,請遵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各項法規公開資訊之規定。
二、依本校「交通管理要點」第20點第1項之規定,違規行為依情節輕重,得以口頭勸導、開勸導單、加鎖、拖離或開立交通違
規事件通知單。
三、「中華民國刑法」之強制罪規定,指行為人在沒有選擇餘地之下,遭強暴脅迫之手段,限制其人、其物時,始觸犯強制罪。
本校之要點並未以脅迫限定行為人之人身,行為人具備選擇不行使違規行為之自由,更依「交通管理要點」第22點各項,
具備行政救濟手段,無該當強制罪要件。
如有任何問題,請於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8時至17時,來電專線:03-5721452,由事務二組駐警隊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