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教育部於100年8月8日以臺總(一)字第1000139776號函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8月4日局企字第100045543號函,及工友管理法規釋例彙編(101年11月出版)摘錄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1月5日局企字第0980027567號函略以:工友不得申請侍親留職停薪相關規定,惟仍得以申請家庭照顧假之方式辦理。
2.依據工友管理要點第11點規定,工友請假,各機關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惟工友(含技工、駕駛)非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爰尚不適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惟如確有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仍得向服務機關以申請家庭照顧假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