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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

職務宿舍

法令規章:連結
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會議紀議:光復校區陽明校區
六、職務宿舍分(調)配作業程序如下:
(一)有宿舍待配時,管理單位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公告週知二十日(含例假日),公告期間內受理分配或調配之申請。每年二月、八月各校區得視宿舍收回情形增加公告次數。
(二)申請人應於待配宿舍公告期間內檢附申請單、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多房間時,須加附眷屬戶籍資料)及加計點數之證明文件,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如逢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之首日。
(三)單房間及多房間職務宿舍每次公告僅能擇一申請。
(四)宿舍分配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計算積點,以申請人所得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點數相同時,以到職先後為序,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五)同種類調配宿舍者,或同種類之職務宿舍因故遷出又重新申請借用者,順位排於首次申請者之後;惟借用人增加須扶養之未成年子女,而須調配至較多房間數之多房間職務宿舍時,或已申請過新進教師宿舍者,再申請長期職務宿舍時,其順位不受上開限制。
(六)宿舍之得配名冊經校區總務一級主管核定後依序選配。
(七)得配者於獲配後、簽約前自願放棄宿舍權利者,自下次分配宿舍起,應停配一年。
(八)因得配人放棄得配權利或得配人逾期未辦理簽約、公證手續等因素而空出之職務宿舍缺額,由次一順位申請人遞補。
(九)因特殊需要,經校長核定者,始得跨校區申請宿舍;申請人須依本要點規定,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並依所得積點多寡依序配住,每次借用期限最多三年,得續借一次。

詳細請至參見附件:職務宿舍申請作業流程
依據本校「職務宿舍借用與管理要點」規定:(若有修正,依本組法令規章公告為準)
十、申請調配宿舍之規定:
(一)借用人申請調配時,處理方式如下:
  1. 自多房間職務宿舍調配至其他多房間職務宿舍:未滿五年申請調配者,借用人須自付騰空檢修費新臺幣十萬元整。第二次以上調配,不論原宿舍借用時間長短,均需支付新臺幣十萬元整。
  2. 自單房間職務宿舍調配至其他單房間職務宿舍:未滿半年申請調配者,借用人須自付騰空檢修費新臺幣一萬元整。
  3. 借用人遷出後六個月內再次申請借用而獲配者,比照調配須支付騰空檢修費。
(二)若由單房間職務宿舍調配至其他單房間職務宿舍,須於新宿舍點交後一個月內辦理原宿舍點交收回;其餘宿舍之調配,須於新宿舍點交後三個月內辦理原宿舍點交收回。
(三)因調配空出之職務宿舍,本校再依程序重新辦理公告、分配。
依據本校「職務宿舍借用與管理要點」規定:(若有修正,依本組法令規章公告為準)
十二、宿舍收回規定:
(一)職務宿舍借用人專任改兼任、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卸除其特殊職務時,除法律或宿舍管理手冊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於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依行政院頒「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第五點規定: 「各機關學校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屬不符實際居住之認定標準,應終止借用,並責令搬遷: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者。
(二)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四十五日者。
(三)對出國、至大陸地區等特殊情形,不受前二款之限制,惟於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
(四)經宿舍管理機關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且不能提出未有前三款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準之具體說明者。 宿舍借用人因疾病、傷害,經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開立之住院治療證明者,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為維護其生命、身體、健康之必要致未居住於宿舍,經提出佐證資料,並經管理機關審核確認屬實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宿舍借用人因學術研究、執行特殊任務或借調奉派等因素出國駐外期間,其原同住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有一人以上續住於宿舍,無第一項各款情事,或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但符合前項規定者,宿舍借用人視為有居住事實。」
一、請將私人設備(如冷氣、熱水器、廚具設備、電器、窗簾、其它物品)及垃圾清空(詳細請參考本校「多房間職務宿舍遷出點交須知」),點交前必須先列印出歸宿舍還點交書 。多房間:請提前通知保管組業務負責人,點交宿舍日期及時間。 單房間:請提前通知管理員(李先生),點交宿舍日期及時間。
二、點交宿舍當天,現場點交房屋,若無問題,請親自於點交書簽名。 多房間:請將鑰匙、點交書一併交予保管組業務負責人並附上水電瓦斯收據。交還宿舍鑰匙。 單房間:請向管理員(李先生)索取設備清單,並與點交書、鑰匙一併交還至保管組業務負責人。
三、為保障權益,請將水錶、電錶、瓦斯錶度數拍照,拍照之前請先核對水電瓦斯號碼是否與您帳單上用戶號碼相符。請將拍好之水電瓦斯度數照片攜至水、電、瓦斯公司結算費用,應結算至還舍當天。 (通常位置:水錶在頂樓、電錶在一樓大門入口處、瓦斯表在建物後方。有辦理金融機構自動扣款者,也須要解除設定)
四、如有設戶籍在宿舍者,請至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辦理整戶籍遷出。
依據本校「職務宿舍管理要點」規定:(若有修正,依本組法令規章公告為準)
十八、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宿舍借用人自行辦理。但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公共區域,得由保管組派員辦理。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Step1、校內簽呈核准。(戶長需是借用人)
Step2、攜簽呈與公證書至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Step3、退宿後30天內,至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必須整戶遷出)
不可以的。
1、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6月28日局授住字第1000301726號函說明二第(一)點,宿舍借用之法律性質仍維持使用借貸關係。
2、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02號判例,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房屋,屬使用借貸之性質。
3、本校教職員工宿舍收費費用項目為:房屋津貼、宿舍維修費、水電、電費、瓦斯費,並無「房屋租金」此項費用。
4、本校與借用人簽訂的是「宿舍借用契約書」,而非「租賃契約」。 綜上所述,教職員工宿舍所繳費用不適用於報稅時扣抵,特此說明之。
(若有修正,依本組法令規章公告為準)
五、宿舍分(調)配之積點計算標準:
(一)薪額每十元為一點:管理單位根據人事室資料為計分標準,如有更動,申請人得持憑證件向管理單位辦理變更點數。
(二)年資:
1.以到職之日起至分配公告前一個月最後一日計算,每滿三個月為一點。年資之計算,以借用人任本校現職月份起,開始計算點數。
2.如年資中斷者,其前後在本校任職的年資,得合併計算。
3.合聘教師,改在本校支薪者,其不在本校支薪時之合聘年資不予計算。
4.客座教師於客座期滿繼續於本校任教者,其在本校客座期間之年資得予計點。
5.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予計算點數。
(三)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本人或配偶擇一)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每口折算三點,以十五點為限。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同在本校服務,雙方均為編制內人員者,其點數可合併計算,以點數較高者為基數,加計較低者年資、薪額點數百分之三十。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申請書所列眷屬在全國均無自有住宅者加計六點;有自有住宅,惟下列情形者得加計四點:
1.申請陽明校區宿舍:自有住宅非位於臺北市、新北市。
2.申請交大校區宿舍:自有住宅非位於新竹縣市、桃園縣市、苗栗縣者。 申請人與他人共有建物產權,其持分面積在十坪以下,且出具切結書敘明無居住及出租事實時,得依本規定加計點數。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如為身心障礙人士並隨居任所者,依障礙等級為輕度、中度、重度及極重度,分別依序加計一點、二點、三點及四點。
(七)講座教授加計八點。
(八)為延攬人才,新進教師依第四點規定申請新進教師宿舍時,其兼任一級行政主管加計十點,二級行政主管加計五點。 申請人有前項第六款情形者,於公告期間內需繳交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逾期不予加計點數。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僅採計前項第一、二款、第五至七款之個人點數。
時間上較不一定。
職務宿舍之分配,需於騰空戶修繕完成時,視積點數(依薪俸、年資、眷口數、….等項計算)排序高低作為分配基準,積點數越高順位越前者較易獲配。
依據本校「職務宿舍借用與管理要點」規定:(若有修正,依本組法令規章公告為準)
七、職務宿舍之收費、簽約、點交及公證:
(三)宿舍借用以借用人任職本校期間為限,借用期限為:
  1. 編制內教職員工借用同種類之職務宿舍以十五年為限,同種類之職務宿舍調整時亦同。但各類宿舍(含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合併計算以不超過二十五年為限。另本校得保留部分多房間或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新進教師借用,期限最多為三年。
  2. 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規定,非編制人員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以五年為原則,到期視情況而定。
  3. 交大校區擔任各宿舍區村長每屆滿一年者,得延長借用期間一年,最多以延長二年為限。

十五、為有助於財務及公有資產活化運用,公告後長期未出借之職務宿舍,得經校長同意後按現況暫借予本校編制內、非編制內教職員借用。其中多房間職務宿舍僅供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之編制內教職員借用。

借用程序由管理單位不定期公告,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計點與分配,每次借用不超過三年,到期得視情況而定。
依據本校「職務宿舍借用與管理要點」規定:(若有修正,依本組法令規章公告為準)

二、本校職務宿舍種類如下: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借用。供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如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於本校任職三年以上者,亦得借用。
(三)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或非編制教師、研究人員借用。

依據本校「職務宿舍收費原則」規定:(若有修正,依本組法令規章公告為準)

四、宿舍管理費以每坪計價,並於提送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計費單價得簽經校長核定後,每三年參考全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調整(四捨五入至整數)。 單房間收費標準,請參考「國立交通大學交大校區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月收費標準」
依據本校「職務宿舍借用與管理要點」規定:(若有修正,依本組法令規章公告為準)

二、本校職務宿舍種類如下: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借用。供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如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於本校任職三年以上者,亦得借用。
(三)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或非編制教師、研究人員借用。

三、不得申請宿舍規定: 本校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申請借住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宿舍管理手冊規定不得借用者。
(二)曾配住職務宿舍,因違規使用遭收回者。 本人及其配偶如已全額繳回曾獲政府輔助住宅貸款補貼利息,並於宿舍公告借用期間,檢附內政部營建署還款證明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職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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