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修正,依本組法令規章公告為準)
五、宿舍分(調)配之積點計算標準:
(一)薪額每十元為一點:管理單位根據人事室資料為計分標準,如有更動,申請人得持憑證件向管理單位辦理變更點數。
(二)年資:
1.以到職之日起至分配公告前一個月最後一日計算,每滿三個月為一點。年資之計算,以借用人任本校現職月份起,開始計算點數。
2.如年資中斷者,其前後在本校任職的年資,得合併計算。
3.合聘教師,改在本校支薪者,其不在本校支薪時之合聘年資不予計算。
4.客座教師於客座期滿繼續於本校任教者,其在本校客座期間之年資得予計點。
5.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予計算點數。
(三)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本人或配偶擇一)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每口折算三點,以十五點為限。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同在本校服務,雙方均為編制內人員者,其點數可合併計算,以點數較高者為基數,加計較低者年資、薪額點數百分之三十。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申請書所列眷屬在全國均無自有住宅者加計六點;有自有住宅,惟下列情形者得加計四點:
1.申請陽明校區宿舍:自有住宅非位於臺北市、新北市。
2.申請交大校區宿舍:自有住宅非位於新竹縣市、桃園縣市、苗栗縣者。 申請人與他人共有建物產權,其持分面積在十坪以下,且出具切結書敘明無居住及出租事實時,得依本規定加計點數。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如為身心障礙人士並隨居任所者,依障礙等級為輕度、中度、重度及極重度,分別依序加計一點、二點、三點及四點。
(七)講座教授加計八點。
(八)為延攬人才,新進教師依第四點規定申請新進教師宿舍時,其兼任一級行政主管加計十點,二級行政主管加計五點。 申請人有前項第六款情形者,於公告期間內需繳交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逾期不予加計點數。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僅採計前項第一、二款、第五至七款之個人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