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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

出納服務

(一) 學生不須自行負擔手續費者:
1、7-11、全家、OK、萊爾富,四大便利超商全國各地分店繳納。(限6萬元以下)
2、全國各地郵局繳納。
3、信用卡網路繳納:登入學雜費系統,點選「下載繳費單及繳費證明」選項,將會出現信用卡繳費選項,點選後跳接至學費繳納/查詢頁面。 【i繳費合作之發卡銀行查詢】      
4、新竹光復校區大禮堂一樓玉山銀行服務處及台北陽明校區行政大樓一樓玉山銀行服務處。

(二) 學生須自行負擔手續費者:在具有轉帳功能之自動提款機(ATM)繳費,操作方式如下:
1、插入銀行金融卡,選擇【其他服務】、【繳費】、【轉入本行帳戶(免手續費)】或【轉入跨行帳戶  (手續費15元)】。
2、 請輸入銀行代號"808"、16碼繳款帳號(繳費單右上角)、繳費單上的金額。
3、 確認資料無誤後,按"確認"鍵完成交易。
一、薪轉帳戶為郵局帳戶者:(出納一組業務承辦人湯中民,分機:62078)
    (一)已有郵局公教優惠存款帳號者:請逕行將相關帳戶資料告知出納一組業務承辦人,俾便據以辦理。
    (二)尚未申辦郵局公教優惠存款帳號者,作業程序如下:
         1.請先通知出納一組業務承辦人填妥「委託辦理公教儲蓄存款通知書」,並用印竣事。
         2.攜帶用印後的「委託辦理公教儲蓄存款通知書」、雙證件、印章、現金(依各家郵局規定),至郵局櫃台辦理公教優惠存款   
            帳戶開戶作業。
         3.將優惠存款帳號e-mail給出納一組業務承辦人,俾便據以辦理。

二、薪轉帳戶為玉山銀行帳戶者:攜帶教職員證、雙證件、印章,至玉山銀行各分行櫃台,或於工作日11:00~13:00至陽明校區行政大樓一樓出納一組玉山銀行天母分行駐點櫃台申辦。(本玉山銀行駐點櫃台僅代為收件送回分行處理,爰無法當日領取存簿)
一、如您為校外人士請先到事務一組補單, 再持單至出納一組繳納款項即可。
二、如您為校內人員可至事務一組補單或上本校單一入口網補單, 再持單至出納一組繳納款項即可:
1.學生:本校單一入口網→校園服務→停車識別證申請暨違規紀錄查詢(陽明校區);
2.教職員:本校單一入口網→總務→停車識別證申請暨違規紀錄查詢(陽明校區)。
請先至總務處首頁>出納服務>表單下載>收款作業>「陽明校區收款通知單」,填寫完成後,併同款項至出納一組繳納即可。有任何問題洽電02-28267000#62090汪小姐
請電洽承辦人並提供員工編號及姓名
1.員編I類人員及產學創新學院IJL類人員,請洽出納二組 戴婕穎小姐(03-5712121#51806)
2.員編J類及L類人員,請洽出納一組 謝詩雯小姐(02-28267000#62218)  
當月10日可領薪,且
(1)薪資帳戶僅限中華郵政或玉山銀行,且帳戶必須為本人所有。
(2)若未持有上述兩家銀行的本人帳戶,請於每月6日前完成開戶,以確保薪資能如期匯入。
(3)若發生以下情形,薪資將無法於10 日準時匯入,須配合主計室另開傳票後,才能重新匯款或領取支票:
     1.帳戶若被銀行通知為警示戶
     2.未於每月 6日前提供本人有效帳戶
     3.提供他人帳戶者(包含郵局或玉山)
1.員工編號: A、B、C、D類,因HR系統員工編號A、B、C及D類尚未啟用,爰請至出納一組網頁「表單下載」之「薪資作業」區,下載填寫「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送至出納一組申請變更。
2.員工編號: E、G、H類,請至「校園單一入口網」-->「電子表單系統」申請變更。
依據人事室異動通知單、新進離退管理系統報到時上傳之資料、相關代扣費用業管單位提供之代扣清冊,據以彙整造冊支薪並代扣各類費用(例如: 公保、勞保、健保、退撫基金、事病假扣薪-人事室提供,電話費-事務一組,水、電費、宿舍管理費-經營管理一組業管,以上代扣金額如有疑義,請逕洽前述業管單位詢問)。
次月20日可領薪,且
(1)薪資帳戶僅限中華郵政或玉山銀行,且帳戶必須為本人所有。
(2)若未持有上述兩家銀行的本人帳戶,請於每月18日前完成開戶,以確保薪資能如期匯入。
(3)若發生以下情形,薪資將無法於 20 日準時匯入,須配合主計室另開傳票後,才能重新匯款或領取支票:
     1.帳戶若被銀行通知為警示戶
     2.未於每月 18 日前提供本人有效帳戶
     3.提供他人帳戶者(包含郵局或玉山)
專題計畫新進人員於完成聘用簽呈後,若於當月10日前完成新進系統線上簽核報到者,原則上可於次月1日併當月薪資發給報到後之第一次薪資。如作業不及(如遇長假),則於次月中下旬補發報到後之第一次薪資。
薪資所得以全月給付總額(不含主管加給、退撫基金),受薪者可按下列方式擇一扣繳(一)5%;(二)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金額扣繳,出納組將依據受薪者選擇扣繳方式辦理代扣個人所得稅,並於次月10日前繳納國稅局。
(1)薪資所得(如月薪、生活費、出席費)扣繳率:給付總額為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稅率18%,以下者稅率6%。
(2)執行業務所得(如演講費、稿費)扣繳率:給付總額超過5,000元以上者扣繳率20%,未超過5,000者免扣繳稅額,但仍須將繳款書正本、領據及護照(另影印1份供申報用)送至出納組向國稅局申報。
(3)非居住者所得申報及稅額繳交,自給付日起5日內(含給付日),將完成繳款之繳款書正本、領據及護照(另影印1份供申報用)送至出納組申報,避免因逾期繳納稅款加徵納滯納金及逾期申報受罰。
(1)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所得代碼:50): 如舉辦業務講習會、訓練班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因上課場合授課人員排定之課程名為專題演講,但仍有上課之性質,仍屬薪資所得。
(2)講演鐘點費為執行業務所得(所得代碼:9B):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0,000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
一‧居住者定義: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二. 非居住者定義:
(一) 華僑、外籍人士、大陸人士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同一課稅年度內(自1/1 至同年12/31 止)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 天之個人。
(二) 本國人士在臺已被戶政單位除戶籍(即在臺無住所),且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未滿183 天者。
各單位申報非居住者所得時,須提供居留證或護照影本、領據、及完成繳費之繳款單給出納組以利填寫所得扣繳憑單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非居住者所得申報及稅額繳交,須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完畢。 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時間久暫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一)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員工認股權所得或抵押利息所得等,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二)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及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員工認股權所得或抵押利息所得等,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三)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而尚未離境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如5月31日為假日,則遞延至次一工作日),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10天內,辦理當年度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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