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國立交通大學違規車輛處理要點》第七點
七、在本校校區內,有以下各項情事者,將予以懲處:
(一)將汽車、機車識別證私借、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車證不符者或使用偽造之識別證者。
(三)將有效期限內之長、短距感應卡、臨時感應磁釦等私借、轉讓他人使用,及協助無證車輛通行者。
(四)使用偽造之長、短距感應卡、臨時感應磁釦,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通過閘門管制者。 上列情事如符合之一及以上者,當場收回註銷並取消當期及次期申請權力,及處以規費兩倍處置費,併送相關單位議處,並視情況以違規行駛或違規停車論。
(五)未經校方同意,擅動設備者,使設備之一部或全部功能喪失或 異常、或設備本身損壞者,照價賠償並送學務處依校規處理。
因此,若在機車閘門系統有違規使用之情事,將產生兩倍規費(200元)之違規處理費,以及導致停權等可能。請各位使用人注意勿將自己的長、短距卡借用他人使用,或者以不正當之方式通過閘門系統,避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