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0-23
分類:交通管理
發布單位:事務一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校園交通管理細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校園交通管理細則 112年6月5日本校111學年度第2次交通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一、為有效管理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內之各種停車識別證申請程序、數量、停車規定及考量人身交通安全之特殊管理原則,特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二、停車識別證申請程序: 採線上申請,經事務一組審核通過後,至各通路繳費後至總務處聯合服務中心領取停車識別證。 三、停車識別證申請數量: (一)每人合計以申請一張為限,汽機車擇一申請。 (二)停車識別證以全校區停車格位數為上限核發為原則。學生住宿區依各區停車格位數核發為原則,申請數量超過停車格位數時,總務處得與學生會議定核發數量,並採電腦抽籤方式核發,未中籤之車輛可改申請共同停車區。 四、停車管理原則: (一)停車識別證分區停車區域限制如下: 1.分區停車限制期間為平常上班日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 2.教職員工、非住宿生停車區域:宿舍停車區以外之教學區(教學大樓以東陽明路、醫學路、大學路與護理館周邊之真知路)與圖書資訊暨研究大樓、生物醫學大樓、傳統醫學大樓甲棟及守仁樓地下停車場汽車停車格。 3.住宿生停車區域:分為山上住宿區(男一至三舍、女一至三舍)及山麓住宿區(男、女五舍),車輛限停放所屬宿舍區停車格。 4.共同停車區:環山停車場、神農坡路活動中心北側路段、致和園區、山下區(圖書資訊暨研究大樓北側、生物醫學大樓與傳統醫學大樓甲棟周邊)停車格及守仁樓地下停車場機車停車格。 5.西安街地下停車場:住宿西安樓會館人員及租用西安樓空間廠商之汽車,得申請停放地下室停車場;校園停車區域比照教職員及非住宿生辦理。 6.廠商、校外車輛、身心障礙車輛及執行公務車輛不受停車區域限制,但不得停放「職務專用停車格」。 (二)上班日上午八時前,下午五時後及星期例假日,除「職務專用停車格」及「身心障礙及婦幼專用停車格」仍需具相關職務或身分始得停放外,其他停車格不受停車區域限制,但應停放於汽機車停車格線內。 (三)具汽車停車識別證車輛,凌晨一時至六時停放本校區「室內停車停場場」,包含圖書資訊暨研究大樓、生物醫學大樓、傳統醫學大樓甲棟、守仁樓地下停車場與實驗大樓騎樓下汽車停車格,每日加收隔夜停車費,「職務專用停車格」除外。 (四)如停放室內停車場因特殊原因無法移置車輛,需事先向本校區事務一組提出申請,核准後得以停放且免收隔夜停車費;下班後可向本校區駐警隊值班同仁報備,上班日應至本校區事務一組補行申請。 (五)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需申請汽車停車識別證。 (六)校園廢棄車輛應每年至少於暑假進行一次清理工作,清理前應先於十五日前公告周知。 五、特殊管理原則: (一)因地形限制進入本校區之大型車輛,應由主辦單位事前向本校區事務一組申請核准;如校園無適當停放空間,本校區得拒絕大型車輛進入校園。大型車輛在校園道路不得任意迴轉,並應停放於指定之場所。 前項所稱「大型車輛」係指甲類、乙類大客車、逾三噸半(含)以上之貨車,以及工程施工車輛等。 (二)因工程需要進出校園之車輛,施工單位須於開工前與本校區相關單位召開工程協調會,並提出交通管理計畫,經總務長核定後實施。前項所稱工程,係指施工期間達三個月以上之工程。 六、本細則經本校區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2-05-19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111年1月5日第1100050819號簽奉校長核定 112年5月19日第1120018296號簽奉校長修正 一、為管理校園交通相關事宜,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為有效率及公平處理校園交通資源分配、管理等相關事宜,本校於陽明校區及交大校區成立兩校區交通管理委員會。 三、本會成員如下: (一)陽明校區: 1、主任委員:由校區總務一級主管擔任。 2、當然委員:由校區學務一級主管擔任。 3、遴選委員:包括教師代表五人、職員代表二人、學生代表四人組成。 教師代表由各學院推薦代表一人及總務處推薦若干人,由校長圈選擔任;職員代表(包括正式職員一人、約用職員一人)及學生代表分由人事室及學生會陽明分會負責產生之,任期一年。 (二)交大校區: 1、主任委員:由校區總務一級主管擔任。 2、當然委員:由校區學務一級主管擔任。 3、遴選委員:包括教師代表十人、職員代表五人、學生代表六人組成。 教師代表由各學院推薦代表一人及總務處推薦若干人,由校長圈選擔任;職員代表(包括正式職員三人、約用職員二人)及學生代表分由人事室及學生會交通分會負責產生之,任期一年。 (三)本會執行單位為總務處,兩校區委員會執行秘書由事務一、二組組長分別擔任。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校園交通管理相關政策之諮詢與建議。 (二)審議因應校區停車資源及特性而訂定之各種停車識別證申請程序、數量、停車規定、車輛管理及停車空間規劃等管理細則。 (三)其它有關校園交通管理事宜。 五、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教師代表至少二人、職員代表至少二人及交管會全體學生代表組成。工作小組由兩校區委員會執行秘書召集,協助校園各項交通改善方案彙整及意見交流,並向本會彙報。原則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但無議案得免開。 七、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八、本會之各項決議除簽奉校長核定外,並提行政會議報告。 九、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2-05-18
發布單位:事務二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校園交通管理細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校園交通管理細則 112年5月18日本校111學年度第2次交通管理委員會通過 一、為有效管理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內之各種停車識別證申請程序、數量、停車規定及考量人身交通安全之特殊管理原則,特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第三十一點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二、停車識別證申請程序: 採線上申請,經事務二組審核通過後,至出納二組繳費後至事務二組駐警隊辧公室領取停車識別證。 三、停車識別證申請數量: (一)長時汽車停車識別證及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每人申請數量,依身份別限制如下: 1、教職員工:每人合計以申請二張為限。 2、計畫項下人員:每人以申請一張為限。 3、學生及退休人員:每人以申請各一張為限。 4、校友:每人以申請一張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為限。 (二)機車停車識別證:每人限申請一張。 (三)學生汽車停車識別證依本校區已規劃之白色停車格位數核發為原則,每學年核發張數以五百四十張為上限,並依申請機制抽籤核發。 四、停車管理原則: (一)校區內已規劃之藍色停車格(場),限貼有本校區當年度有效教職員工停車識別證車輛停放。白色停車格(場)為洽公車輛及其餘各類停車識別證車輛停放。 (二)具有二張之教職員工汽車停車識別證者,僅可擇一車輛於校內隔夜停車。 (三)所有機車(含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除貼有臨時機車停車識別證、交通管理人員放行者及公務機車外不得進入校園(電動輔助自行車除外)。 (四)因臨時有特殊需求需騎機車進入本校區之教職員工生或來賓,需事先向事務二組申請臨時機車識別證並黏貼於機車正前方明顯處以利識別。未依臨時機車識別證所示日期停放者,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辦理。特殊需求規定如下: 1、年度宿舍搬遷作業,機車入校日期以住宿二組通知為主。 2、教職員工生因身心不適或行動不便,需他人協助載送。 3、各單位辦理活動需搬運物品或器材等。 4、各單位行政業務需求。 (五)本校區各單位舉辦大型活動或會議時應事先主動與事務二組聯繫,告知時間及地點並確定停車位置、通知參加人員,以利交通管理人員在校門口查驗及引導有關來賓汽車進入指定區域停放。 (六)校園廢棄車輛應於每年9月進行一次清理工作,清理前應先於十五日前公告周知。 五、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個人行動器具管制: (一)個人行動器具於校區行駛速限為15公里,使用之運具應具足夠主動式照明設施,以利辨識。 (二)個人行動器具依法僅得承載一人,不得雙載。 (三)行駛於校區內應注意交通路況、減速慢行並禮讓行人,嚴禁單手騎乘或騎乘時使用3C產品。 (四)若有違規使用或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比照「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第二十點及第二十九點規定辦理。 六、光復校區環校機車道管制: (一)需以有效機車感應卡(教職員工生證、長距感應卡及臨時感應磁釦)感應進出,始得停放環校機車道之各機車棚。 (二)嚴禁將有效期限內之長、短距感應卡、臨時感應磁釦等私借、轉讓他人使用,及協助無證車輛通行閘門管制。 (三)若有違規使用情節將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辦理。 七、特殊管理原則: (一)大禮堂旁停車場及人社三館地下停車場每日凌晨零時至六時禁止任何車輛停放。 (二)資訊館前洽公停車位每次限停三十分鐘,禁止逾時停車。 (三)大學路C機車棚洽公停車區,每日凌晨零時至六時禁止任何車輛停放。 八、本細則經本校區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2-05-09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違規申訴處理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違規申訴處理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 112年5月9日第1120017736號簽奉總務長核定 一、為處理校園交通違規申訴事宜,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第三十二點之規定設立交通違規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簡稱申訴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考量不同校區校園交通資源、地理環境及管理模式等因素,為有效率及公平處理申訴案件,本校於陽明校區及交大校區分別成立申訴小組。 三、本申訴小組成員由事務一、二組組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由「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委員兼任,應包括教師及職員代表各一人,學生代表二人。教師及職員代表由總務長圈選,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選。任期與「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一致。 四、本申訴小組執行單位為事務一、二組。 五、本申訴小組任務為處理交通違規申訴案件,審議申訴書有無理由並做成決議,供交通管理單位據以執行或總務長裁決之參考。申訴書詳附件一 六、執行方式: (一)執行單位應於接獲申訴書後三個工作日內就違規事由進行查證,並檢附查證結果及申訴有無理由之初審意見送陳總務長裁示。 (二)經總務長裁定違規事由有經審酌之必要者,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案件送交該校區申訴小組成員審議。 (三)申訴小組成員應於收到申訴案次日起十四日內做成結論,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延長十四日。 (四)申訴小組成員於審議期限內未能完成表述意見者,視為放棄申訴案件審議權。 (五)審議案件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表述意見且有結果者,逕以當下結果做為裁決;若審議案件未達委員二分之一表述意見或已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表述意見但未做成結果時,逕送總務長裁決。 六、本要點經總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2-05-04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交流活動車輛調派經費補助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交流活動車輛調派經費補助要點 112年5月4日第1120016787號簽奉總務長核定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為促進跨校區師生行政、教學及研究等各項交流,並獲教育部合校設施經費補助之前提下,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經費補助係指交流活動人數達20人以上,單程距離達60公里以上,總務處無法調派公務車,且活動時間無法配合校際專車發車時間者。 三、車輛調派用途及經費補助額度如下: (一)校務、行政及校務發展等會議由合校相關經費支應。 (二)全校性團體活動(例如校慶、運動會):由合校相關經費支應。 (三)院系所與教學研究相關學術交流:由申請單位及合校相關經費負擔各半。 (四)學生社團交流活動:費用由申請單位及合校相關經費負擔各半,惟如合校經費尚可容納情況下,得依審核結果調整負擔比例;每社團每學期補助以一次為限,學生會主辦之活動不受每學期一次之限制。 四、本車輛調派使用,申請單位應填寫車輛派遣及經費補助申請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申請單位之主管或其授權人同意,於七日前向事務一、二組提出申請,奉總務長或授權人核准後始得協助調派車輛並給予經費補助。 五、本要點經總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2-03-29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交通管理收費標準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交通管理收費標準 112年3月29日本校11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有效管理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內之汽機車通行收費及違規處理費,特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第三十點之規定訂定本標準。 二、進入本校區之車輛,必須持有下列停車識別證或停車券,方得不以臨時停車計費方式停放於本校區指定區內,各類別識別證及停車券如下: (一)長時汽車停車識別證: 1、教職員工汽車停車識別證:發給在本校區服務之專兼任教師、職員、技術人員、計畫項下人員及退休人員。 2、學生汽車停車識別證:發給本校區之一般生。 3、在職專班汽車停車識別證:發給本校區之在職專班學生。 4、廠商汽車停車識別證:發給需長時在本校區工作之人員(如餐廳之員工、施工廠商、進駐廠商及送貨車輛)。 (二)貴賓汽車停車識別證:由秘書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三)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 1、教職員工計次汽車識別證:發給在本校區服務之專兼任教師、職員、技術人員及計畫項下人員。 2、學生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發給本校之學生。 3、退休人員及校友汽車停車識別證:發給本校退休人員及持有校友證且為非在校生身份之校友。 (四)汽車停車券 1、貴賓計次汽車停車券:由各單位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發給兼任教師、口試委員、課程及專題演講者、主辦之比賽裁判、採訪記者或其他協助校務發展委員會之各類委員。 2、優惠計次汽車停車券:由各單位依實際需求提出購買,發給本校區主辦活動、考試及會議之人員、社團指導老師、學分班學員及施工廠商等。 (五)機車停車識別證 1、教職員工機車停車識別證:發給在本校區服務之專兼任教師、職員、技術人員、計畫項下人員及退休人員。 2、學生機車停車識別證:發給本校學生。 3、廠商機車停車識別證:發給需長時在本校區工作之人員(如餐廳之員工、施工廠商、進駐廠商及送貨車輛)及校友。 4、臨時機車停車識別證:發給因臨時有特殊需求需騎機車進入本校區之教職員工生或來賓。 三、各類別汽機車停車識別證以一年一換為原則,申請時除須符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相關規定外,另須繳交停車規費,費率如下: (一)長時汽車停車識別證: 1、教職員工汽車停車識別證:第一張每年一千八百元;第二張起每張每年三千六百元。 2、學生汽車停車識別證:每年一千八百元。 3、在職專班汽車停車識別證:每年二千元整。其停車計費方式為: (1)週一至週五每日十六時至二十四時、週六及週日為免收費時段。 (2)其餘時段以學生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費率計收。 4、廠商汽車停車識別證:每年四千五百元。 (二)貴賓汽車停車識別證:經申請核准後免費核發。 (三)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 1、教職員工及學生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每年一百元。其停車計費方式為:每天分二個時段,分別為六時至二十四時、二十四時至六時,每一時段以三十元計收。 2、退休人員及校友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每年一百元。其停車計費方式為:每日免費停車一次,每次四小時為限,逾時以臨時停車收費標準計時收費。 (四)汽車停車券 1、貴賓計次汽車停車券:經申請核准後免費核發。 2、優惠計次汽車停車券:每張五十元,為停車當日單一車次使用,可折抵當日六時至二十四時停車費,其餘時段以臨時停車收費標準計時收費。 (五)機車停車識別證:每年一百元。 (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本校教職員工生得憑法定證明文件免費核發停車識別證一張。 四、以學年度為基準按月收費之停車識別證,申請當月整月計費,繳回當月整月不計費,當月申請當月繳回,仍須計一個月費用,未屆期停車識別證可辦理退費。惟本要點第三點第三及五款之停車識別證不得辦理退費。 五、本校區停車場臨時停車收費標準如下: (一)無本校區停車識別證或停車券之汽車,採計時收費,但入校三十分鐘內免收費,惟借道穿越光復校區之無本校區停車識別證車輛及在職專班汽車停車識別證、退休人員及校友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者,無前三十分鐘免收費之優惠。 (二)汽車採計時收費,每小時三十元,停車逾三十分鐘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以三十元計收,爾後每三十分鐘以十五元計收;以此類推按時收費。 (三)校友及本校區退休人員憑證明文件每日免費停車一次,每次以四小時為限,逾時以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收費。若使用次數頻繁者,亦可考量申請退休人員及校友汽車計次停車識別證,以加快通行速度。 (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駕駛人憑本人有效期限內法定證明文件得享每日免費停車一次,每次四小時為限。逾時以臨時停車收費標準半價收費。 (五)領有有效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及合法車牌之多元計程車載乘本校教職員工生,乘客在車内且出示教職員工識別證或學生證後,該離校車次得免收停車費。 (六)除教職員工及學生汽車停車識別證可於校區內免費隔夜停車,其餘各類汽車停車識別證若於校區內隔夜停車,以臨時停車費費率計時收費。 (七)隔夜停車時間定義:每日凌晨零時至六時。 六、違規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汽車三百元,機車二百元;汽機車鎖扣處理費二百元另計。 (二)違規停放於身心障礙及婦幼專用停車格者,違規處理費數額依前項額度四倍計算。 七、汽機車停車識別證因換車、車體損換、失竊或其他因素申請換發,持舊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得免費換發,但換車以每證每學年免費換發一次為限。若因換車換發次數一次以上者或舊證遺失需繳交換證工本費(汽車一百元、機車十元)後,重新核發。 八、因業務需要進出校園之警備、消防、救護、郵政、電信及電力等車輛免收停車費。 九、本標準所提各類發行之停車識別證及停車券,若有未盡事宜,得由事務二組簽請總務長核定之。 十、本標準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交通管理收費標準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交通管理收費標準 112年3月29日本校11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有效管理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內之汽機車通行收費及違規處理費,特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第三十點之規定訂定本標準。 二、進入本校區之車輛,必須持有下列停車識別證或停車劵,方得不以臨停計費方式停放於本校區指定區內,各類別識別證及停車劵如下: (一)汽車停車識別證及停車劵 1.教職員工汽車停車識別證:以學年度核發,發給本校區服務之專兼任教師、職員、技術人員、計畫項下人員。 2.學生汽車停車識別證:以學年度核發,發給本校學生;另依據住宿與否,區分為非住宿生汽車停車識別證、山上住宿生汽車停車識別證、山麓住宿生汽車停車識別證。 3.環山汽車停車識別證:以學年度核發,發給本校區申請停放環山汽車停車場之教職員工生。 4.貴賓汽車停車識別證:以學年度核發,由秘書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5.廠商汽車停車識別證:按申請月份核發,發給需長時在本校區工作之人員(如餐廳之員工、施工廠商、進駐廠商及送貨車輛)。 6.貴賓計次汽車停車劵:由各單位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發給兼任教師、口試委員、課程及專題演講者、主辦之比賽裁判、採訪記者或其他協助校務發展委員會之各類委員。 7.優惠計次汽車停車劵:由各單位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發給本校主辦活動、考試及會議之工作人員、社團指導老師、研究受試者、學分班學員、簽約維護廠商及住宿會館人員。 (二)機車停車識別證 1.教職員工機車停車識別證:以學年度核發,發給本校區服務之專兼任教師、職員、技術人員、計畫項下人員。 2.學生機車停車識別證:以學年度核發,發給本校學生;另依據住宿與否,區分為非住宿生機車停車識別證、山上住宿生機車停車識別證、山麓住宿生機車停車識別證。 3.環山機車停車識別證:以學年度核發,發給本校區申請停放環山機車停車場之教職員工生。 4.廠商機車停車識別證:按申請月份核發,發給需長時在本校區工作之人員(如餐廳之員工、施工廠商、進駐廠商及送貨車輛)。 5.貴賓計次機車停車劵:由各單位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發給兼任教師、口試委員、課程及專題演講者、主辦之比賽裁判、採訪記者或其他協助校務發展委員會之各類委員。 三、各類別汽機車停車識別證以一年一換為原則,申請時除須符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相關規定外,另須繳交停車規費,費率如下: (一)汽車停車識別證及停車劵 1.教職員工及學生汽車停車識別證:每年六千元。 2.環山汽車停車識別證:每年兩千四百元。 3.貴賓汽車停車識別證:經申請核准後免費核發。 4.廠商汽車停車識別證:停放校區內:每月一千元;停放西安會館地下停車場:每月三千元。 5.貴賓計次汽車停車券:經申請核准後免費核發。 6.優惠計次汽車停車 劵:分為上午、下午及晚間三個時段,每時段收費五十元,二個時段及三個時段皆收費一百元。 (二)機車停車識別證及停車劵 1.教職員工及學生機車停車識別證:每年九百元。 2.環山機車停車識別證:每年三百六十元。 3.廠商機車停車識別證:每月二百元。 4.貴賓計次機車停車 劵:經申請核准後免費核發。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本校教職員工生得憑法定證明文件免費核發停車識別證一張。 (四)其他汽車收費規定:凌晨一時至六時停放本校區「室內停車場」,隔夜停車費每日一百元。 四、以學年度為基準按月收費之停車識別證,申請當月整月計費,繳回當月整月不計費,當月申請當月繳回,仍須計一個月費用;教職員工生離校,未屆期停車識別證費可辦理退費,但廠商不辦理退費。 五、本校區停車場臨時停車收費標準如下: (一)無本校區停車識別證或停車 劵之車輛,採計時或計次收費,但入校三十分鐘內免收費。 1.汽車:採計時收費,每小時三十元,停車逾三十分鐘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以三十元計收,爾後每三十分鐘以十五元計收;以此類推按時收費。 2.機車:停車逾三十分鐘採每日每次計次收費,每次收費三十元。 (二)實習學生、校友及本校區退休人員憑證明文件每日免費停車一次,每次以四小時為限,逾時以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收費。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駕駛人憑本人有效期限內法定證明文件每日免費停車一次,每次四小時為限。逾時以臨時停車收費標準半價收費。 (四)領有有效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及合法車牌之多元計程車載乘本校教職員工生,乘客在車内且出示教職員工識別證或學生證後,該離校車次得免收停車費。 六、違規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汽車六百元,機車二百元;汽車鎖扣處理費五百元,機車三百元;汽車拖吊處理費一千元,機車六百元均另計。 (二)違規停放於身心障礙及婦幼專用停車格者,違規處理費數額依前項額度二倍計算。 (三)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教職員工須繳違規處理費三百元,學生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七、汽機車停車識別證因換車、車體損換、失竊或其他因素申請換發,持舊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得免費換發,若舊證遺失需繳交換證工本費 汽車二百元、機車一百元後,重新核發。 八、因業務需要進出校園之警備、消防、救護、郵政、電信及電力等車輛免收停車費。 九、本標準所提各類發行之停車識別證及停車劵,若有未盡事宜,得由事務一組簽請總務長定之。 十、本標準經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要點 112年3月29日本校11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校園安寧,有效管理校園車輛及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車輛包括進入本校之汽、機車及自行車。 三、本要點交通管理項目包括校園交通管理、停車場管理、停車識別證管理、車輛違規處理、違規申訴及廢棄車輛管理。 四、本要點之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事務一、二組。 第二章 校園交通管理 五、本校交通管理原則如下: (一)校園速限30公里,進入校園之車輛應減速慢行,並遵守校園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與禁止規定,以及交通管理人員指示方向,並應依使用性質及規定位置停放車輛。 (二)洽公停車格限停30分鐘,應依標示開放時間限時停放。 (三)因執行公務須進入徒步區或停放於非停車格線內之車輛,應事前向管理單位申請,始得通行或停放,並應於執行公務完成後即刻駛離。 (四)私有車輛,嚴禁在校園內利用學校水源洗車。 (五)車輛進出校門時,應減速慢行。 (六)車輛禁止在校園內暖車或怠速停放。 (七)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校園,違者逕行移除或報警處理。 (八)需使用卸貨停車格裝卸貨物者,於許可時間內得於卸貨停車格停車裝卸貨物,逾時應移往一般停車格。 (九)進出本校車輛管制出入口,禁止於前車通過時,跟車進出。 (十)校園內可通行自行車,但必須遵守一般交通規則。 第三章 停車場管理 六、本校停車場區分為室內停車場及戶外停車場,「室內停車場」係指附屬於本校建築物空間內,依規定劃設停車格之停車場。「戶外停車場」係指校園道路兩旁及特定區域劃設停車格之停車場。 七、本校停車格依其使用性質劃分如下: (一)汽車:「一般停車格」、「教職員工優先停車格」、「身心障礙及婦幼專用停車格」、「職務專用停車格」、「洽公停車格」及「卸貨停車格」等六類。 (二)機車:「一般停車格」、「身心障礙及婦幼專用停車格」及「洽公停車格」等三類。 「職務專用停車格」指本校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及總務長特別核定者之職務專用停車格。 八、自行車必須停放在本校指定之車棚內、路邊腳踏車架上、地下室內或停放區內。 九、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使用,本校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十、車輛使用人對於停車場之各項設施,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故意或過失而有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章 停車識別證管理 十一、凡本校教職員工生在校園行駛或停放汽機車者,應先至管理單位申請停車識別證。 十二、停車識別證之申請,限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所經營之事業體名下之車輛,申請使用之車輛須符合交通相關法令規範。 十三、大一新生不得申請機車停車識別證。 十四、陽明校區大一新生不得申請汽車停車識別證。 十五、學年度核發之停車識別證發行數量應考量各校區停車格位總數量。 十六、申請本校發行之各種停車識別證時,須依類別及所屬校區申請並繳交停車規費。 十七、進出校園之車輛,交通管理人員應確實查核。未具有本校停車識別證及停車劵者,應繳清臨時停車費後離校。 十八、汽機車過戶、換車或換牌,須至管理單位辦理變更停車識別證。 第五章 車輛違規處理 十九、校園內行駛之車輛除須遵行一般交通規則,尚不得有下列各項行為,否則以違規論處: (一)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超載或逆向行駛。 (二)汽車行駛於道路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繫安全帶者。 (三)汽機車跨越中線行駛、停止線前未依規定停車、減速路段未依規定煞車減速、逆向行駛、未依速限規定行駛、夜間行駛未開大燈、不依指定路線行駛。 (四)車輛未依規定停放於指定區域、逆向停車、停車超出停車格線、停放「洽公停車格位」、「卸貨停車格」超過30 分鐘及未具職務停放「職務專用停車格」。 (五)停車識別證未依規定置放或黏貼、轉讓或借予他人使用。 (六)未具有經縣市政府核發相關身分(身心障礙、婦幼或其他)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車牌之車輛停放於指定身分之專用停車位。 (七)未經申請許可,行駛或停放於本校行人徒步區。 二十、校園車輛違規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違規行為依情節輕重,得以口頭勸導、開勸導單、加鎖、拖離或開立交通違規事件通知單。 (二)拖離時若有鎖車於他物之情形,本校得僱工開鎖或鋸鎖。 (三)教職員車輛違規,視情節嚴重性,併送所屬單位或相關委員會議處。 (四)學生車輛違規,視情節嚴重性,併送學務處議處。 (五)下列嚴重違規情事經總務長核定,得依情節輕重取消停車識別證權限或車輛入校權利: 1.校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體傷。 2.重複被舉發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3.重複未依規定停放於指定區域。 4.車輛行駛超過速限、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行人或其他車輛有安全疑慮者。 5.將停車識別證轉讓或借予他人使用。 6.停車識別證不符者或使用偽造之停車識別證者。 7.車輛違規未繳清違規處理費。 8.未遵循使用規範、交通管理人員之管制或未經同意擅動設備,致生交通秩序危害或財物損害者,除論處外另需賠償致生之損害。 9.其他重大違規事項。 二十一、違規車輛應於取締日改正違規事實,未改正者本校得按日連續告發。 第六章 違規申訴 二十二、車輛駕駛人不服交通違規事件通知單所載之事項或處置時,應先繳交違規處理費為原則,於期限內向管理單位(依違規事由發生地)以書面提交申訴書及佐證資料。 二十三、申訴書應於違規發生日起十日內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得於申訴書內說明後請求延長上述期限。若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需檢附受處分人之委託書。 二十四、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管理單位逕行查證後由總務長核定。 (一)違規事由明確無審酌之必要者,視為申訴無理由。 (二)經交通違規申訴處理小組裁定過之同一案件,且無新事證提出者。 二十五、違規事由有經審酌之必要者,送交通違規申訴處理小組審議。 二十六、申訴案件作成結果後,管理單位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案件果通知申訴人,並據以執行。 第七章 廢棄車輛管理 二十七、廢棄車輛包含以下情形: (一)汽機車: 1.停放於校園久未移動。 2.無牌照。 (二)自行車: 1.無把手者。 2.無騎乘坐墊且外觀老舊者。 3.兩輪缺一者。 4.輪胎破損嚴重者。 5.鏈條斷裂且鏽蝕嚴重者。 6.其他依車輛之外觀,足以認定為不堪使用者。 7.因違規被拖離三個月以上未領回者。 二十八、管理單位應定期執行廢棄車輛清理工作,被視為廢棄車輛者經本校張貼通知書十五日,逾期未移離原處、或與管理單位聯繫,本校得集中放置管理,無人認領者將逕行以廢棄車輛處理。 第八章 附則 二十九、本校校園交通規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道路交通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十、停車識別證種類及申請費用、臨時停車及違規處理費等各項收費規定,由管理單位訂定相關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十一、為維護校園環境,考量校區停車資源及特性,各種停車識別證申請程序、數量、停車規定及車輛管理,因地形特性,考量人身交通安全之特殊管理原則,由管理單位訂定相關細則,經所屬校區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三十二、交通違規申訴處理小組組成及審議方式由管理單位訂定相關規則,簽奉總務長核定後實施。 三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1-11-17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汽車派遣實施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汽車派遣實施要點 111年6月14日第1110023149號簽奉總務長核定 111年11月17日第1110049717號簽奉總務長修正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為公務車輛之調派使用有所依循,特依據行政院發布事務管理手冊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人員,平常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三、本要點管理車輛為總務處光復校區負責管有之公務車輛,計有公務小轎車三輛及中型巴士一輛可供派車,惟隨預算及節能政策因素採逐年汰除車輛方式執行,管理單位得視現有可派車數量資源依本要點規定通知申請單位是否同意派車。 四、本校區公務車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一)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二)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三)經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之團體活動。 (四)緊急事故或非屬上列各項臨時性公務用車,經申請核准者。 (五)中、大型巴士除參加校級活動或特殊原因經申請核准者外不可申請派車。 五、本校區公務車輛調派使用,申請規定如下: (一)使用人應填寫派車單,並附相關證明文件(開會通知等),經申請單位之主管或其授權人同意後,於三日前向事務二組提出申請後始得派車。 (二)事務二組將視使用人數多寡,路程遠近,公務緩急審核核可後始得派車。 (三)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乘車人如須另赴他處洽公,應補填派車單。 (四)派車單所列行程,除有安全顧慮者外駕駛人不得臨時變更行程,用車人員亦不得臨時以任何理由更改行程。 (五)調派使用公務車輛,以送達為主。 (六)為便於車輛管理及核計費用,乘車人於用車結束後,須於派車單上簽名並註記到達時間及核計公里數。 (七)車程如超過北至台北、南至台中之地區僅限提供考試押卷等支援業務,其餘非經總務長或其授權人核准不予借用。 六、本校區公務車輛調派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調派車輛: (一)用車事由不詳。 (二)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 (三)塗改到達地點。 (四)日期不符者。 (五)因臨時無車或無人得調派者。 七、公務車依附表規定計費標準收費。 八、本要點經總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0-10-12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務車輛增購、汰換及租賃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務車輛增購、汰換及租賃要點 110年10月12日本校110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以自籌收入支應公務車輛增購、汰換及租賃,應本撙節及符合經濟效益原則,以確有實際需要者為限。 三、本校以自籌收入支應公務車輛增購、汰換及租賃經費動支作業程序: (一)總務處就現有公務汽車車輛數、車況及駕駛員實際需求審慎評估,經評估後確有需求,報教育部轉行政院核定後,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購置作業。 (二)公務機車經校長核准後逕行購置。 四、本校公務車輛增購、汰換及租賃,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公務車輛編列標準辦理,各項配備不得逾越該標準之規定。 五、本校以非自籌收入支應公務車輛增購、汰換及租賃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分類:場地借用
發布單位:經營管理一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人良閣活動場地提供使用規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人良閣活動場地提供使用規則 110年5月12日簽奉總務長核定 113年10月22日簽奉總務長核定修正 一、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為有效管理陽明校區人良閣活動場地,特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訂定本規則。 二、 本活動場地如需設定門禁,採線上申請,審核通過後得以借用。申請流程:本校單一入口網 / 校務資訊 / 會議中心場地管理系統 / 公共區域門禁管理系統 / 點選門禁授權申請。 學生社團例行活動依學務處課輔組活動申請流程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使用本活動場地,應愛惜公物及設備,若因不當使用,而造成事故發生或損毀,借用單位負責人或借用人(以下均稱借用人),應負擔賠償責任。 四、 本活動場地設備提供使用相關規定如下: (一) 冰箱:區分為公用冰箱及付費冰箱 1. 公用冰箱: (1) 物品須使用標籤註明活動名稱、時間及聯絡人。 (2) 未註明及超過活動時間後,仍放置於冰箱內之物品一律清除不得異議。 2. 付費冰箱: (1) 採書面申請,租用以月為單位,每月新臺幣150元。 (2) 食品類儲存須以保鮮盒或瓶罐裝妥,放置專用置物盒內;如發現已過期、腐壞食品未清理,場地管理人員得逕行處理與清除,借用人不得異議。 (3) 隨手關緊冰箱門,置放之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二)儲物櫃: 1. 採書面申請,租用以月為單位,每月新臺幣150元。 2. 儲物櫃內外不得任意塗污、張貼貼紙、宣傳物品、紙張等。 3. 嚴禁放置違禁品、易燃物品、危險化學品、爆炸性物品、動物和易腐壞物品。為維護校園安全,場地管理人員有權檢查任何儲物櫃內之物品,若發現存放以上違反物品,立即取消使用儲物櫃資格。 4. 借用人應隨時鎖門,善盡租用責任,避免存放貴重物品,如發生失竊,本校概不負責。 5. 借用人忘記儲物櫃密碼,請勿擅自開鑿門鎖破壞儲物櫃,應向總務處經營管理一組 (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申請解鎖;惟每學期只可申請解鎖限二次,第三次則取消使用儲物櫃資格。 (三)注意事項: 1. 使用電器設備前應詳閱使用手冊及遵守使用原則,若發現電器設備故障,請務必通知場地管理人員處理,切勿自行修理、拆卸電器設備,以免發生意外。 2. 禁止使用明火類用具,例如:卡式爐(瓦斯爐)。 3. 僅提供固有設備,不得破壞室內既有設施,若有另加佈置需求,須先徵得場地管理人員同意 4. 場地內不得任意釘掛、黏貼牆壁等,亦不得將其他空間設備移入室內。如有損壞,須照價賠償。 5. 場地內之木質傢俱(餐桌)不適合接觸高溫物品,放湯鍋、餐盤、熱茶等物品時,請務必使用隔熱墊。 6. 本場地為公共空間,借用人本場地為公共空間,借用人須須自行保管個人財物,如有遺失,管理單位自行保管個人財物,如有遺失,管理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不負保管之責。 7. 場地復歸與清潔 (1) 活動結束後,借用人應負責將場地清潔乾淨並恢復原狀,內容包含清潔桌面、水槽(含濾網)、設備及會場,物品設施確實歸回原處,關閉電器(冰箱除外)、冷氣及電燈等電源,並將門及窗戶關上。如有違規張貼、懸掛或架設等物,由場地管理人員逕行清除。 (2) 個人物品及活動過程所產生之廢棄物應自行攜出,不得傾倒於水槽內,以免堵塞排水管,倘不當使用造成水管阻塞,借用人須負責維修費用。 (3) 本場地遇有清潔管理或安全維護等工作需要,場地管理人員得逕行進入借用空間,不需先經借用人同意。 (4) 借用人如未將場地恢復原狀,管理單位得逕行派員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另管理單位得視情形不受理該借用人未來之申請。 五、 本活動場地使用,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受理該單位、團體或個人自借用日起3月內之使用申請。 (一)無故不到達2次(含)者。 (二)超時使用且影響下一時段之使用者。 (三)未將個人物品及活動過程中所產生之廢棄物、垃圾自行攜出。 (四)傾倒穢物於排水管,堵塞排水管。 (五)活動結束離開前未將門窗、電器(冰箱除外)、冷氣及電燈等電源關閉。 (六)未經許可使用付費冰箱及儲物櫃。 (七)經認定有違規使用,且情節重大者。 六、 超時使用,超過1小時視為一時段計費,需補繳延遲使用時段費用。 七、 借用人應負責維持場地內秩序、公共安全與環境清潔,並應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監督指導。 八、 使用期間如違反本規則或「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本校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並依法處理。 九、 本規則經本校區總務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3-05-24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11年12月9日111學年度第1次總務會議通過 113年5月24日112學年度第1次總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總務處為有效管理所屬室內外活動場地(以下簡稱場地)之使用及拍攝等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秉持校園中立,本要點所有場地僅供學術、藝文、演藝、慶典、集會及康樂活動使用,如屬政治性、宗教性及商業性等相關宣傳與活動應專案申請,經總務長同意後方可使用。 三、本場地申請程序如下: (一)採線上申請,審核通過後得以使用,惟優先提供校內單位使用為原則。 (二)經審核通過,若有取消場地使用之需要,除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使用日七日曆天前完成取消場地,已繳交費用全數退還;七日曆天內取消,僅退保證金;如申請單位擬變更場地使用計畫,應於使用日十四日曆天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概不受理。 四、本場地收費標準如下: (一)場地各項收費及保證金計算標準如附表。 (二)全校性重大活動(校慶、畢業典禮、新生入學、校級會議、校長有約、圍場閱卷、招生活動、慰靈公祭、加袍(冠)及授袍典禮,校內行政措施舉辦之活動),免收各項費用。 五、使用本場地之申請單位應依行政院訂頒「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規定,於場地「舉辦活動」、「場地委外」、「場地出(租)借」或「從事有風險之實驗」時,根據其活動及場地風險屬性,額外投保並保額加倍,再附加活動舉辦期間責任(包含僱主責任)等類似相關保險,本校得視活動舉辦情形,於使用日五日曆天前請申請單位提供保單予本校備查。 六、本校因緊急需要無法按原申請時間提供場地,得於使用日十四日曆天前通知申請單位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管理單位應通知申請單位補繳或退還差額;申請單位不能或不願變更者,本校得取消原核准,已繳納之各項費用無息退還。 七、本場地管理單位總務處各組得依場地特性,另訂各場地管理注意事項。 八、申請單位使用本場地應遵守本要點及場地管理注意事項之規定,如因不當使用導致設備故障或場地毀損,申請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九、本要點管理之場地,如有下列情事者,本校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除沒收保證金外,本校得不受理該申請單位一年內本場地使用申請。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者。 (二)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三)使用時有損本校場地建築與設備者。 (四)參與活動人員不遵守本校規定,有妨害正常公務推行或影響校園安全行為者。 (五)違反本要點或場地管理注意事項者。 十、借用本場地進行戲劇、廣告、商業攝影活動時,申請單位應向場地管理單位申請借用,並提供拍攝企畫書經秘書處審核通過後始得拍攝。 十一、 本要點經總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2-01-12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活動場地管理注意事項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活動場地管理注意事項 112年1月12日第1110057377號簽奉總務長核定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及博愛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為有效管理總務處所屬活動場地(以下簡稱場地)之使用及拍攝,特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務處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使用本校區場地應愛惜公物及設備,不得任意釘掛、黏貼牆壁。違規張貼、懸掛或架設等物,由管理單位逕行清除,不再通知;活動結束後張貼於海報架之海報及標示應即刻清除,張貼於校園公告欄之海報及標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清除完畢。 三、本校區場地未經本校同意不得增設座位,超額入場;禁止放置易燃品;法定逃生通道,禁止放置桌椅等妨害逃生障礙物。 四、本校區室內場地禁止吸菸、嚼口香糖、檳榔或攜入食物、飲料,僅戶外場地開放飲食,場地應保持整潔,活動結束後應恢復原狀。 五、本校區場地未經許可,不得擅接、改變電源路線、擅用電器設備或電源延長線。 六、本校區場地如發生空襲、震災或火災等意外事件,申請單位應採取逃生避難措施,負責指導人員疏散,以維護安全。安全門燈、緊急照明燈及特定用途之擺設物不得移作他用。 七、本校區場地機房、控制室未經允許禁止進入;燈具、銀幕、燈桿或吊桿,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操控;借用器材若有毀壞應負賠償責任。 八、本校區場地禁止播放未獲授權影片、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九、本校區場地僅提供該場所之固有設備為範圍,若須另加佈置,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不得破壞或改變原狀。活動結束,申請單位應即自行拆除清理並運離本校;否則,本校得僱工清理,費用由使用單位負擔。 十、申請單位應負責維持本校區場地周邊道路停車秩序,禁止併排、逆向停車、違規迴轉;總務處得視情況要求申請單位提送租借當日交通管理計畫。 十一、申請單位於申請使用本校區場地時應預估參與人數,事先向事務二組駐衛警察隊申請停車證及妥善宣導於離場前至自動繳費機繳費,以免造成本校區出入口堵塞。若未遵守而致本校交通堵塞,本校得不受理該申請單位一年內之本場地使用申請。 十二、申請單位違反以上規定造成本校損失時,應照價賠償,由保證金抵扣,餘額無息退還。如保證金不敷支付或未繳保證金者,由申請單位負責理賠外, 本校得不受理該申請單位一年內之本場地使用申請。 十三、各場地採線上申請,申請通過後,場地管理單位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使用日七日曆天前完成繳費事宜。線上審核流程如下: (一)光復校區大禮堂:申請人送單→申請單位主管審核→事務二組審核→總務長或其授權人決行。 (二)光復校區資訊館國際會議廳:申請人送單→申請單位主管審核→事務二組審核決行。 (三)博愛校區賢齊館:申請人送單→申請單位主管審核→博愛校區總務處辦公室審核→總務長或其授權人決行。 (四)戶外公共區域:申請人送單→申請單位主管審核(本校學生社團須填輔導單位)→事務二組審核決行。 十四、申請使用本校區戶外區域,若為校外單位舉辦活動、校內教師教學研究,及校內單位舉辦活動有園遊會、演唱會、搭棚架或舞臺設施者,須先專案簽請總務長核准,始可進行線上申請。 十五、各戶外場地除烤肉區外禁止用火(營火、火舞),如須使用明火,須先專案簽請總務長核准,始可進行線上申請。使用明火需於企劃書內詳列防火緊急措施(急救人員、急救措施、保險、消防設備、課外組承辦人員與指導老師在場)。 十六、使用各場地應遵守相關規範如下: (一)光復校區大禮堂: 1.禮堂碼頭鄰近學人村,為將夜間撤場噪音影響減至最小,故使用時間最晚至22時(含撤場時間),如未在最晚使用時間內完成撤場,須另借隔日進行撤場作業。 2.燈光與音響有外接之單位,請自備發電機(放置於碼頭旁,並做好噪音與柴油味道的預防措施,發電機周邊保護措施與消防措施也請確實執行)。 3.大廳牆面禁止張貼海報,單獨使用大廳完畢,應洽請管理員會勘確認完成善後清理工作。 (二)戶外公共區域: 1.活動進行時請注意音量控制,避免影響周邊館舍。 2.使用時間最晚至22時(含撤場時間),如未在最晚使用時間內完成撤場,須另借隔日進行撤場作業。 3.燈光與音響設備需自備發電機(放置於會場旁,並做好噪音與柴油味道的預防措施,發電機周邊保護措施與消防措施也請確實執行)。 十七、本注意事項經總務長核定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2-08-26
分類:餐廳賣場
發布單位:經營管理二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餐廳場地使用規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餐廳場地使用規範 112年5月18日訂定 112年8月7日修正 112年8月26日修正 一、為期本校光復校區餐廳公共區域有效利用與管理,特定訂本規範。 二、本場地為免費使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餐廳內之店家工作區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從事任何活動。 (二)不得有煮食、烤肉、飲用含酒精飲料、抽煙等情事,且禁止使用其他明火設施。 (三)請維持應有禮節,嚴禁喧嘩、製造噪音、打麻將、賭博或有其他防礙安寧之不當行為,以維公眾權益。 (四)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場地之整潔及桌椅原先之擺設。 (五)如需額外佈置,應於申請時提出,經審查同意後辦理。 如有違反本點任一款事項者,得隨時終止借用關係,並於一年內停止受理申請。 三、本場地提供校內學生社團、學生自治組織及校內各單位舉辦之下列活動,得依本規範辦理借用申請,並於通過後獲得該時段該場地優先使用權之保障。 (一)學生主辦之學術、藝文、演藝、慶典、集會及康樂活動。 (二)配合校內活動,例如:校慶、梅竹賽、校運會、開學典禮、畢業典禮等年度活動。 (三)配合餐廳輔導單位或餐廳業者,所舉辦之服務性質活動。 政治性、宗教性及商業性等相關宣傳與活動,需另經專案申請流程通過後,方可借用。 四、借用單位應於活動前7日提出線上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得以使用。申請網址:https://placerent.nycu.edu.tw/no_charge_place01.php 五、申請借用時間為每日上午10時至晚上8時,但有特殊情形並簽奉總務長核准者,不在此限,借用場地如下: (一)第二餐廳一樓(附圖1)。 (二)女二舍餐廳廣場(附圖2)。 六、第二餐廳1、2樓,憑本校證件於每日晚上8時至隔日上午6時刷卡進出,其他時段自由進出。 如違反本規範第二點各款,經勸導2次後未經改善,該學期將鎖卡不得進入。 七、本須知經總務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1-06-24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大校區餐飲廠商績效評鑑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大校區餐飲廠商績效評鑑要點 111年6月8日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餐飲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11年6月24日本校110學年度第1次總務會議通過 一、目的: 為求有效評鑑本校餐飲廠商服務績效,依餐飲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訂定本要點,以作為提昇餐飲服務品質之依據。 二、評鑑項目: (一)網路、現場問卷調查:30分 每學期藉由網路、現場問卷,對各餐飲廠商營業點進行顧客滿意度調查。 (二)顧客客訴考核:10分 由經營管理二組依每學期顧客客訴內容分析責任歸屬,情節重大者,每次扣5分,情節輕微者每次扣1至3分;其裁量權由經營管理二組視違規情況建議扣分簽報總務長核定。 (三)管理單位平時考核:30分 由經營管理二組依平時督導餐飲廠商及其協力廠商記錄進行評分。履約期間餐飲廠商如公共區域維護管理缺失、未善盡督導管理協力廠商及藉故延遲、不積極履行契約責任者,每次得扣評鑑成績1至2分,得連續處罰,扣分上限10分;其裁量權由經營管理二組視違規情況建議扣分簽報總務長核定。 (四)餐飲管理委員會、實際用餐人員考核:30分 由委員會對各營業點整體表現,包括餐飲衛生管理諮詢委員輔導改善配合程度及投資改善計畫書進行考核,經委員會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評分始有效,評分標準分7級分(特優30分、優良25分、普通20分、尚可15分、差10分、很差5分及極差0分),評分結果「特優」及「極差」須具名註明原因。 (五)其他事項: 1.評鑑成績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2位數,採四捨五入制。 2.額外加分及扣分:如經政府相關機關檢查,成績特優並經公開表揚者一次給予加總分5分;每次檢查無任何缺點者,給予加總分2分;如有重大事故或違規事項時,本校得逕行予以解約處分或每次扣總分10分;另每簽發一次改善通知書,扣1至5分;其裁量權由經營管理二組視違規情況建議扣分簽報總務長核定。 三、實施方式: (一)依據第二點評鑑項目(餐飲管理委員會考核除外),每學期於第10週至13週進行餐飲廠商績效評鑑作業。 (二)除不可歸責於餐飲廠商責任且經本校正式同意暫停營業或撤場之協力廠商外,所有餐飲營廠商及其協力廠商均應為評鑑對象。可歸責餐飲於廠商而暫停營業或撤場之協力廠商若該學期營業已達8週,應列入評鑑;若未達8週免列入評鑑。 (三)餐飲管理委員會考核時,除經營管理二組針對餐飲廠商及其協力廠商加分或扣分進行報告外,其餘項目之評鑑結果不予提供。 四、評鑑結果及改善: (一)餐飲廠商(多營業點): 1.各別營業點評鑑成績未達60分者,該餐飲廠商應針對未達60分營業點提出書面改善計畫並限期改善,各別營業點連續2次或累計3次評鑑成績未達60分者,應撤換該營業點之協力廠商。 2.餐飲廠商綜合評鑑成績總平均未達65分、三個營業點以上(含)評鑑成績未達60分者或連續2次或累計3次有二分之一以上營業點評鑑成績未達60分者,為評鑑結果不合格。 (二)餐飲廠商(獨立營業點): 營業點未達60分者,該餐飲廠商應提出書面改善計畫並限期改善,連續2次或累計3次評鑑成績未達60分者,為評鑑結果不合格。 (三)評鑑結果不合格廠商,如考核總票數未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評分者,進行第二階段合格不合格投票,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四)評鑑結果不合格廠商,應限期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若無法於期限內改善,本校得依租賃契約規定終止部分或全部契約。 五、本要點由餐飲管理委員會訂定,並送總務會議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