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職務宿舍分(調)配作業程序如下:
(一)有宿舍待配時,管理單位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公告週知二十日(含例假日),公告期間內受理分配或調配之申請。每年二月、八月各校區得視宿舍收回情形增加公告次數。
(二)申請人應於待配宿舍公告期間內檢附申請單、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多房間時,須加附眷屬戶籍資料)及加計點數之證明文件,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如逢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之首日。
(三)單房間及多房間職務宿舍每次公告僅能擇一申請。
(四)宿舍分配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計算積點,以申請人所得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點數相同時,以到職先後為序,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五)同種類調配宿舍者,或同種類之職務宿舍因故遷出又重新申請借用者,順位排於首次申請者之後;惟借用人增加須扶養之未成年子女,而須調配至較多房間數之多房間職務宿舍時,或已申請過新進教師宿舍者,再申請長期職務宿舍時,其順位不受上開限制。
(六)宿舍之得配名冊經校區總務一級主管核定後依序選配。
(七)得配者於獲配後、簽約前自願放棄宿舍權利者,自下次分配宿舍起,應停配一年。
(八)因得配人放棄得配權利或得配人逾期未辦理簽約、公證手續等因素而空出之職務宿舍缺額,由次一順位申請人遞補。
(九)因特殊需要,經校長核定者,始得跨校區申請宿舍;申請人須依本要點規定,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並依所得積點多寡依序配住,每次借用期限最多三年,得續借一次。
詳細請至參見附件:職務宿舍申請作業流程